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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日本农村金融体系的本质

[焦点] 时间:2024-03-29 03:33:5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21次

    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文|白益民  农业发展与金融增值不应是观察两条单独发展的平行线,只有把两者有机地统合起来,日本同时提供相应的农村商业服务支持,并通过产商融“三位一体”把农民组织起来,金融才能真正实现农业农村的体系稳定发展。白益民 中国投资协会新基建投资专业委员会副会长,观察中国绿发会绿色企业工作委员会首席经济学家  明治维新时期,日本日本成为亚洲最早开展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农村国家。通过借鉴德国等欧洲先进国家的金融农村金融发展经验,日本逐步构建起一套以小农户为主体的体系“东亚模式”农村金融发展体系,并在低于欧美国家整体经济生产力水平的观察条件下实现了农业农村的现代化。  在日本农村金融体系的日本发展过程中,农协合作金融模式起到了决定性的农村作用,为日本农村经济的金融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支持。  溯源:三井开创日本农村金融先河  过去普遍研究认为日本农协的体系起源为明治维新后期出现的“同业组合”,但实际上日本民间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史却可以追溯到200多年前的三井家族。  17世纪中叶,三井高利决定放弃江户的生意回到故乡松阪照顾母亲。此后,受母亲的影响,三井高利在家乡开启了自己的金融业务。除了开展针对一般人群的小额贷款“家中贷”外,三井高利还以附近的乡村为对象,并以大米和农作物为担保提供贷款服务,这种模式被称为“乡贷”。  虽然由于时代的局限性,三井高利的“乡贷”还无法完全实现现代农村金融体系的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三井高利提出的这种金融模式已经具备了日本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雏形。农村金融体系不应该是什么高深的数字游戏,其核心目标就应该是服务“三农”,即农民、农业和农村。  在三井高利推出“乡贷”的同一时期,日本也出现了“赖母子”和“报德社”这样的民间金融组织。其中“赖母子”是平民间相互融资的救助组织,而“报德社”的活动内容则更为广泛,有些接近现代意义上的农协。追根溯源,以三井“乡贷”为代表的这些民间金融组织都是如今日本农协的文化根源。  本质:金融服务的主体应该是农民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日本农村金融体系已经逐渐形成了以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为主体、商业性金融为辅的“东亚金融模式”。其中,合作性金融服务是日本农村居民主要的融资渠道,也是日本农业农村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其主体正是日本农协的金融系统。  截至2022年,日本农协的金融系统中有1家农林中央金库(中央机构)、32家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简称“信农联”,一级行政区机构)和552家基层农协(市町村级机构)。日本农民会员参股基层农协,基层农协参股信农联,信农联参股农林中央金库。在这一金融体系中,农民既是股东,又是会员。  其中,农林中央金库相当于“央行”,负责吸收下一级机构信农联的存款并组织发放各类助农贷款;信农联则以县(相当于中国的省级行政区)一级为单位,在接受基层农协存款的同时还需要协调基层农协的金融活动。不过,事实上,遍布全日本的数百家基层农协才是农村金融体系的真正主力军。  日本基层农协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农民客户的存款,在2022财年,存款规模超过100万亿日元,占日本存款性金融机构总存款的10%左右。与高额存款相对应的则是农村金融贷款的巨大支出,事实上由日本农协提供的贷款服务几乎都用于助力农业农村发展。作为日本农村金融体系的核心,由农协提供的合作性金融贷款的金额是政策性金融贷款的8倍。  为了避免这笔存款被挪为他用,日本最早的《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只有具备成员资格的人员才能使用农协金融服务,后来随着日本农村社会的发展,逐步放宽了为非成员提供服务的限制,但仍然要求对非成员提供的金融服务总金额不得超过农协总营业金额的20%,以保证农协的金融资本始终为成员、为农业服务的基本原则。  日本农协始终坚持“金融服务的主体应该是农民”这一出发点,因此禁止大型企业加入农协,严防农村合作金融体系被工商资本或少数规模化的大农户所垄断。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防止了成员(农民)存款资金的外流,保障了农民资金留在农村、服务农业形成内循环,有利于促进农业农村的内生型发展。  考虑到农业生产领域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农户实际上能够用于贷款担保的资源相对不足,因此许多商业性金融机构出于规避风险的原因会有意回避农村信贷活动。然而日本农协的合作金融服务却从不担心这一点,这实际上就是日本农协“产商融”三位一体中“商”属性的集中体现。  关键:“产商融”体系中的“商”是主导者  虽然日本农村合作金融具有组织独立、架构完整、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等特点,但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一点——该体系实际上完全是围绕日本农协进行组建的。同时,日本农协也是日本从事农业合作金融活动的最主要机构,其宗旨为“保护并促进农民生计以及基于互助原则贡献社会”。  日本农协不仅具备农业生产、农产品销售、集中采购生产生活资料以及金融信用合作等具体职能,还积极参与医疗保险、婚、丧等社会性事业,因此十分了解成员家庭的经济情况,能够较为有效地解决农村金融市场中广泛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  同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不同,农村合作金融属于内生型金融,具有强烈的平等、自愿、互助和民主等特色。日本农协依托在农业生产经营领域的指导、经济等职能,将合作金融内嵌于综合农协之中,使之成为农协的子系统,因此日本农协的合作金融体系具备了一定的“商社金融”属性。  “商社金融”主要是指综合商社在市场中所发挥的金融功能,不同于普通的商业性质金融,可以被理解为一种“供应链金融”的模式。在服务对象上,日本农协合作金融的授信对象主要是农民成员家庭和农业农村建设,而商社金融的授信对象九成为中小企业,供应资金的八成用于中小企业发展。  同农民农业的困境类似,中小企业也普遍存在“贷款难”的问题,大型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往往是真空状态。综合商社拥有一流的情报信息网,在大量的日常业务交往中比银行更能接近告贷的客户,也就更了解它们的经营状况和资信能力,故由商社放贷较银行更有把握,也就填补了这一空间。  事实上,日本农协的合作金融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大型金融机构与普通农民间的“商社金融”。同时由于十分了解农业农村情况,日本农协也能够更加充分高效地利用资金。只有围绕小农户多样化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需求,提供全方位的针对性的金融服务,才能有效发挥农村金融功能,推动乡村振兴。  在日本农村金融体系中,日本农协几乎承担了农业金融相关的全部业务。从广义来讲,日本农协体系实际上就是一个“产(农业生产)”“商(贸易供销)”“融(信用保险)”三位一体的庞大财团。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大家关注“产融结合”却忽视了“商”的重要性。  农业发展与金融增值不应是两条单独发展的平行线,只有把两者有机地统合起来,同时提供相应的商业服务支持,并通过产商融“三位一体”把农民组织起来,才能真正实现农业农村的稳定发展。这一过程中,商业实际扮演着农业与金融的纽带角色,因此日本农协的综合商社事业值得关注。(《小康》·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本文刊登于《小康》2023年10月上旬刊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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