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鹏欠款4000万被“限高”!申请执行方称其未履行判决义务,法院联系不上他

[综合] 时间:2024-04-27 07:41:5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37次
10月19日,限高李亚鹏被限制高消费引发关注。李亚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鹏欠10月17日,款万因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申给付义务,李亚鹏及哥哥李亚炜被限制高消费,请执申请人为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泰和友联公司),行方行判系执行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未履务法

10月19日,决义泰和友联公司代理律师聂敏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院联除财产保全的限高部分财产,在判决生效后,李亚李亚鹏尚未履行任何判决义务。鹏欠而且,款万法官一直联系不上李亚鹏,被申才会公开发布此次限制消费令,目的是敦促李亚鹏尽快配合执行。

▲李亚鹏。图据IC photo

▲李亚鹏。图据IC photo

10月19日,记者多次拨打李亚鹏一方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此外,记者拨打朝阳区法院电话,也一直无人接听。

针对此事件,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和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均表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于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支付4000万欠款

李亚鹏被限制高消费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2年,泰和友联公司与李亚鹏持股的丽江雪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雪山公司”)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项目。泰和友联公司为雪山公司注资6000万元,获得雪山公司10%的股份。

雪山公司承诺这笔注资只用于与项目有关的用途,未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决议通过,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双方还约定,项目开发周期为3年,开发周期届满时,由泰和友联公司先行收回约定的固定权益收益4000万元。随后,泰和友联公司在2012年1月至7月间分4次汇完了约定的6000万元。

2015年4月,李亚鹏和哥哥李亚炜、北京中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书公司”)向泰和友联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函》显示,雪山公司及原股东(李亚鹏、李亚炜、李一兵)就股东李亚鹏及李一兵股权转让给阳光集团和与泰和友联公司的到期债权保证事宜作出承诺:最晚于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4000万元的到期债权,李亚鹏及中书公司以其在雪山公司的全部股权为该债权提供股权担保。

此后,李亚鹏一方一直未支付相关款项。泰和友联公司在催款无果后,将李亚鹏、李亚炜和中书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欠款4000万元和利息等费用。此后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该案,由李亚鹏、李亚炜向泰和友联公司支付4000万元及利息。

因不服该判决,李亚鹏、李亚炜于2018年3月提起上诉。2018年3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该案,驳回李亚鹏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8年4月9日,李亚鹏因为一直未履行判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案件二审结束后,李亚鹏、李亚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京民申4445号民事裁定,指令北京三中院再审本案。

2022年7月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亚鹏“欠债4000万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驳回李亚鹏及其哥哥李亚炜的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4月份,两人已被法院强制执行4000万。

10月17日朝阳区法院发出的限制消费令,是这起案件的最新进展。

▲法院公布的对于李亚鹏的“限高令”

▲法院公布的对于李亚鹏的“限高令”

原告律师:

未履行判决义务 法官联系不上他

对于被限制消费一事,泰和友联公司代理律师聂敏表示,从去年7月份判决生效后,对方就一直没有履行判决义务,也没有按照要求进行财产报告。

“法官给他打电话,他不接电话,后来还发过敦促履行判决的短信,他也没履行判决义务。因为联系不上他,法院才会发布这样一个公开的限制消费令,敦促他履行判决义务。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后果是很严重的。”聂敏这样说。

聂敏表示,在诉讼开始时,泰和友联公司申请保全了李亚鹏方一部分财产,判决生效后,这部分财产已经执行完毕,但是从判决生效后,李亚鹏一直没有履职判决义务,泰和友联也没有再拿到钱。

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件联系李亚鹏一方,电话先是无人接听,之后再次拨打被挂断,发送的采访短信也未获得回复。今年4月28日,李亚鹏曾就被法院“强制执行4000万”一事在微博上发声,称“已和对方商定了还款计划,强制执行是一个常规流程”,他还在微博上称“欠债还钱,为自己的错误买单,无需多言”。

“限高”后有何影响?

律师:违反限制消费令可能涉刑责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被执行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后,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司法实践中,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刘凯表示,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涵盖了出行方式、餐饮住宿、娱乐方式、子女教育、购置商品、房产等方面的限制。限制高消费是一项执行强制措施,本质是通过限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处分行为而产生威慑,督促其履行债务和防止其财产不当减损。

“不过,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或者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限制消费令。”刘凯说。

对于“限高”的相关法律规定,刘凯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而根据上述规定的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九种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对于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刘凯说。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同样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强制执行流程为提出执行申请、法院依法审查判断是否满足了执行的条件、若是满足条件作出受理的决定、受理后限定期限内审结等。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通常需要在三个月、或者是六个月内执行完毕。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高消费行为,并查证属实,根据有关规定,对被执行人拘留或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实行悬赏举报制度,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奖励举报人,最高奖励财产价值的10%。”胡永平说。

(责任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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