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反杀案不起诉:正当防卫认定就该“应认尽认”

[知识] 时间:2024-03-29 09:05:4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52次

  认定正当防卫还是应认尽认防卫过当,应当以这个防卫人当时所处的巨鹿环境来判断,而不是反杀防卫在事后的视角来苛求防卫人要做出理性的判断。

  河北邢台巨鹿农民董民刚做梦也没想到,起诉自己会被释放出来。正当此前一年的认定5月,村民刁某某深夜翻墙闯入他的应认尽认家中滋事被反杀。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巨鹿自行补充侦查后,反杀防卫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董民刚的起诉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对董民刚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

  应该说,应认尽认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的巨鹿决定值得点赞。在中国的反杀防卫现实语境下,人命关天,一旦遇到涉及性命的案件,哪怕是存在正当防卫的性质,也很难全身而退。江苏昆山案发生时,有学者分析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其他20份为防卫过当,76份为故意伤害罪。4%,这是一个很低的概率。

  其实,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有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遗憾的是,立法上明晰的“正当防卫权”,在司法实践中却很容易滑入“过当”范畴。正当防卫,不仅要符合上述前提、时间、对象、程度四个要件,还要做到既制止对方,又保护自己,实在有点强人所难。与此相关的讨论,在2017年的于欢案、2018年的昆山反杀案、2019年的福建赵宇案中大量出现。

  一个朴素的观点是,对于董民刚的行为,应当站在一般人的正常理解和可能反应上,进而判断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本案当中,他一直被刁某某纠缠、恐吓,一开始就被对方用尖头汽车钥匙戳得“满脸血”,“我看见是明晃晃的(工具)特别害怕,(他)就冲着我,说今天要弄死我。我就是来回躲,来回挡,我直接就没有反抗。后来又说让我给他跪下,我不跪的话就灭我全家。所以我就是为了全家,只能这样。”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19日印发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指出,“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现在来看,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很好地做到了这一点,即认定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应当以这个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环境来判断,而不是在事后的视角来苛求防卫人要做出理性的判断。

  不仅如此,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还对于本案的前因进行了补充侦查,证实了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董民刚一家被刁某某殴打辱骂的事实,以及村民对当事人性格评价和社会表现的评价,这也是影响不起诉决定的重要因素。

  目前刑法的制度设计抬高了正当防卫的“门槛”。不少专家对此指出,只有在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会造成他人死伤等重大损失,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时,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进一步来说,无论是最高检印发的指导性案例,还是专家的意见建议,都是建立在公众的常识、常理、常情基础上的。

  就此而言,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的态度无疑是端正的——既然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权,那不用,就是失职;不积极使用,就是怠于履职。(蔡斐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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