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少年救人溺亡 父亲奔波7年终被认定见义勇为

[探索] 时间:2024-03-29 03:37:3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78次

  10月29日,广安黄利强收到四川省高院终审判决。少年

  10月29日,救人一封四川省高院终审判决书寄到了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黄利强家中,溺亡年终省高院终审判决,父亲责令广安区政府60日内确认黄磊的奔波被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时隔7年,义勇他终于给儿子黄磊“正名”——7年前,广安儿子跟同伴一起溺亡,少年对于死因,救人现场唯一目击证人先称其是溺亡年终不慎落水,后又改口为救同伴不幸遇难。父亲

  事发后,奔波被当地政府一直未认定黄磊有见义勇为行为,义勇但目击者的广安证言、警方的调查资料,让黄利强坚信儿子是因救人遇难。为了给儿子申请“见义勇为”,他数次将当地政府诉至省、市两级法院。

  事件

  17岁少年是否救人溺亡唯一证人说出两个“真相”

  10月30日一大早,黄利强把拍摄的省高院判决书照片发给了亲戚朋友,奔波7年,数次对簿公堂,他终于给儿子“正名”。

  判决书显示,2013年8月18日,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17岁少年黄磊跟同伴溺亡。

  “黄磊是去同学柏某家帮忙收谷子,怎么会去洗脚落水淹死?”当时,儿子溺亡的消息对黄利强夫妇来说,犹如晴天霹雳。

  次日,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派出所工作人员口头通报了事发经过:18日午后,黄磊、柏某以及柏某12岁的表弟刘某,一起去找同学玩,路经千年村黄家拱桥时,黄磊在桥下河塘边洗脚时不慎落水,刘某见状被吓住了,也掉落水中,最后俩人均溺水死亡。

  这件意外溺亡事件,却因现场证人的证言变得不是“意外”。

  柏某是唯一的目击证人,在警方最初讯问时,他称黄磊系不慎溺水死亡,但几个月后却改口称,当天黄磊是因救落水的刘某而溺水身亡。

  黄利强回忆,2013年11月21日,柏某已去了外地,但她在网络空间发表了名为“证明同学黄磊应该获得见义勇为的称号”的日志,详细还原了事发经过,证实黄磊因救人而溺亡。

  警方经过多次调查,出具了一份关于建议确认黄磊见义勇为行为的材料,明确了柏某之前口供隐瞒真相,后因“心中愧疚”,决定为黄磊澄清事实。

  认定

  证人说法前后不一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

  但警方的这份材料并未得到广安市广安区综治办的认可。2014年8月,广安区综治办曾给黄利强回复称,前后两次调查,事件经过的陈述均来自唯一现场目击证人柏某,且前后说法截然相反,真实情况无法确定,无法排除对证人的干扰和影响,现有证据无法确定黄磊有见义勇为行为。

  对于广安区综治办的说法,黄利强并不认同。随后,他将广安区人民政府、广安区综治办起诉到了法院。广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区政府的决定并无不妥,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依然认为此次溺水事件唯一目击证人柏某的证言前后矛盾。”广安中院的判决没有将黄利强挫败,他随后又上诉到了省高院。

  2018年7月9日,省高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广安区政府作出的《关于石笋镇村民黄磊溺亡不应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决定》未对相关要件事实进行认定,责令广安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省高院的第一次判决,并没有给事情带来转机。经过研究,广安区政府再次作出决定,不予确认黄磊见义勇为行为。

  2019年,黄利强第二次将广安区政府起诉到广安市中院,但又败诉了。

  转机

  省高院审理认为因救人溺亡存在高度可能性

  黄利强知道,想要给儿子申报见义勇为,目击者的证词是核心。为此,他曾多次寻找柏某,但因其举家迁往外地,始终没有音讯。

  事发后,除了在网络空间发布日志证明黄磊救人行为外,柏某还先后三次接受相关部门调查询问,除第一次因工作人员在年终清理资料时不慎将材料丢失外,在之后两次调查时,柏某都曾陈述:“我从旁边下去,一下就被淹了,在水下我感觉黄磊用手推了一下我。”

  带着证据,黄利强走进省高院,再一次上诉。

  省高院审理认为,尽管柏某在第二次调查时陈述黄磊因洗脚先落水,但其后的网络日志、电视台采访以及第三次调查时,对落水情况的陈述更具可信性,即“刘某先落水,黄磊下水对刘某实施救助行为”这一待证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

  2020年10月19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广安区政府做出认定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2018年9月30日作出的《关于不予确认黄磊的行为为“见义勇为”的决定》。责令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60日内作出确认黄磊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行政行为。焦点同伴溺水 未成年人是否有施救义务

  省高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在溺水事故中,黄磊是否有特定义务实施保护救助行为,以及黄磊是否对刘某或柏某实施了保护救助行为。

  法院认为,黄磊作为未成年人,没有保护救助的法定职责,并不因相伴出行而负有相应溺水施救的法定义务。

  同时,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未成年人,其并没有口头或书面约定相互保护救助的权利义务,因此黄磊符合见义勇为的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根据唯一目击证人证言和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全面充分调查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见义勇为行为确认。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刘虎

  时间轴

  ■2013年8月18日

  17岁少年黄磊和同伴溺亡。

  ■2013年11月21日

  事件唯一目击者柏某在网上发表日志,称黄磊溺亡系救人。

  ■2014年3月

  广安区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黄磊、刘某溺水死亡事件进行核查。

  ■2014年4月11日

  柏某向联合调查组陈述:当时是刘某不慎落水,黄磊跳入水中救人,两人因都不会游泳溺亡。

  ■2014年8月10日

  广安区公安分局向广安区综治办提交关于建议确认黄磊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材料。

  ■2016年4月26日

  广安区政府作出《关于石笋镇村民黄磊溺亡不应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决定》,认定黄磊溺亡事件属于意外,不应认定为见义勇为。黄利强对此不服,起诉至广安市中级法院。

  ■2016年9月8日

  广安市中级法院认为,柏某的证言前后矛盾,广安区政府决定并无不妥,驳回黄利强的诉讼请求。

  ■2018年7月9日

  四川省高院判决,广安区政府作出的《决定》未对相关要件事实进行认定,属事实不清,责令其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8年9月30日

  广安区政府作出《关于不予确认黄磊的行为为“见义勇为”的决定》。

  ■2020年10月19日

  四川省高院终审判决,责令广安区政府于判决生效60日内确认黄磊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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