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欠薪政府担责”应成为一种常态

[娱乐] 时间:2024-04-27 12:09:4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98次

  上月,企业欠薪斗门井岸翔翊电子厂突然宣布停产,政府老板玩失踪,担责百余工人近半年工资被拖欠,应成合计近百万元。为种工人们提起仲裁,常态经仲裁调解,企业欠薪公司方承诺11月12日一次性向工人支付工资,政府到期后公司负责人不见踪影。担责日前,应成斗门维稳、为种公安、常态劳动等部门介入调解,企业欠薪先由井岸镇政府垫付百万元给工人发工资。政府

  就此消息,担责11月21日《珠江晚报》发表评论《政府垫支企业欠薪的喜与忧》。该评论对于政府为企业垫支欠薪的做法,虽然先谈“喜”后说“忧”,似乎“一分为二”了,但是,其“喜”只是“虚置一句誉语”、“赏顶漂亮高帽”:“政府担责的做法令人称道”——有利于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化解矛盾、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其主要篇幅和论证的指向,是否定和诟病政府的这种做法。其关键理由有二,一是“帮企业垫支欠薪,并非政府的法定义务”,政府不应该做“冤大头”;二是如果政府追讨不回所垫款项,就要“背黑锅”,导致纳税人的钱打水漂。

  笔者以为,对于政府垫支企业欠薪的做法,无论从何种角度来分析,都只能肯定,不能质疑和诟病,更无“忧”可言。而且,需要让政府垫支企业欠薪的做法成为一种常态机制,不管哪里出现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当地政府都应该无条件地把责任承担下来,先把企业所拖欠的工资给工人全部垫支偿付掉,让工人把血汗钱装到口袋里,然后再考虑如何向企业追偿事宜。为什么必须这样做?道理很浅显——政府为企业垫支欠薪是对自己执法不力过错的救赎。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检查监督企业守法用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薪酬,是地方政府的职责和义务。应该说,凡是企业发生拖欠工资行为,都是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切实履职尽责造成的。倘若检查监督到位了,并建立了防范机制,企业就不可能出现欠薪行为,即便出现欠薪,也可以及时通过欠薪保障基金制度予以解决。地方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由若干行政部门组成的,不管哪个政府部门作为不力给公民法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政府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企业之所以出现欠薪行为,是因为劳动部门执法监督不力、甚至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害,政府理所当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由地方财政出资垫付。这是地方政府对自己行政执法不力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救赎。如果这种“倒逼机制”成为常态,那将对地方政府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薪酬权益是最好最有效的鞭策和制约。

  再者,劳动者对于企业来说,是绝对的弱者。而政府对于企业来说,是绝对的强者。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向企业索讨工资,其艰难程度可以想象,不言而喻;而政府向企业追讨所垫付的欠薪,总是有办法的,即便再困难,总比弱势的劳动者容易得多,两者没有可比性。即使因为种种原因政府为极个别企业所垫付的欠薪无法追讨回来,“背黑锅”,“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那一点儿也不冤。那是对其作为不力的惩罚,或曰花钱“缴学费”和“买教训”。倘若政府不担当,劳动者的血汗钱势必打水漂。试问,一级政府与弱势的被欠薪的劳动者相比,谁的抵抗力更大?这也没有可比性。如果政府把因为自己执法不力所酿成的欠薪恶果,推给劳动者承担,那样,又如何解释“执政为民”、“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的执政理念呢?

(责任编辑:娱乐)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