彪悍!恒泰证券营业部老总“非吸”,分得914万赃款,拒不“招供”

[娱乐] 时间:2024-04-25 20:32:3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86次
炒股就看金麒麟分析师研报,非吸权威,彪悍部老专业,恒泰及时,证券总分赃款招供全面,营业助您挖掘潜力主题机会!得万

  来源:券业行家 

  彪悍!非吸恒泰证券营业部老总“非吸”,彪悍部老分得914万赃款,恒泰拒不“招供”

  自证券从业以来,证券总分赃款招供行家持续发起组织券商营业部总经理的营业交流互动。然而,得万来自恒泰证券的非吸这位分支机构负责人,却刷新了行家的彪悍部老认识。

  一起非吸案件

  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简称:闵行区检察院)发起公诉,恒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简称:闵行区法院)做出判决的文书,披露了一起涉案金额37亿元的“非吸”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本案的两名被告均与周某1(另案处理)有过“交集”。

  2017年6月8日至2020年1月7日,黄辉与周某1合作,以C公司名义推出多支私募基金产品,声称所募集资金将通过D公司进行票据投资,并以口口相传等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销售,骗取社会公众资金。被告人黄辉系D公司负责人,并与周某1共同实施了C公司基金的组建、管理等工作。经司法审计及审查认定,黄辉与周某1合作期间,C公司共吸收426名投资人本金37亿余元,兑付本息25亿余元,未兑付235名投资人12亿余元。

  2017年6月8日至2019年7月31日,陈章胜受雇于周某1,负责C公司的财务工作,并根据周某1的指示对募得资金进行转账操作。经审计,其任职期间,C公司共收取404名投资人本金34亿余元,兑付本息22亿余元,未兑付244名投资人12亿元。

  闵行区检察院的公诉书还披露了一则细节: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黄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同年11月8日,被告人陈章胜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嚯嚯,“拒不供认”,如此头铁的人士,究竟是何方神圣?

  由于涉案的公司名称“打码”,行家未能获得更多情况。然而,这位参与37亿“非吸”案的当事人,行家居然还有过交集。

  八载券商老总

  在诉讼文件中,多次提到“恒泰证券”。

  本案的证人之一费某指证,“其在恒泰公司工作的时候,经常看到C公司相关人员比如有来面试的人、投资客户、基金销售人员”。费某表示,“2018年底C公司举办年会,黄辉把我们恒泰的几个员工也带着一起参加”,并指证黄辉为C公司最大的负责人。

  被告人黄辉供诉中提及,“于2015年在恒泰证券陆家嘴营业部担任负责人”。他在自辨中表示,“代表恒泰证券为周某1提供服务,没有非法占有涉案的钱款的行为和故意”。

  据伟海精英数据,黄辉早年任职于华鑫证券。2015年6月担任恒泰证券上海陆家嘴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23年4月卸任,几乎是八年时间。

  工商信息印证了这一点,恒泰证券上海陆家嘴营业部成立于2015年8月。今年4月刚刚完成了工商变更,负责人由“黄辉”变更为“印文柱”。

  从时间线来看,2020年10月被刑事拘留,2021年10月一审判决。直到2023年4月,长达两年半的时间里,这家营业部究竟是谁负责?总不成是“带薪坐牢”?

  行家注意到,恒泰证券2015年报列示了114家营业部,当年新设的陆家嘴营业部及负责人黄辉赫然在列。

  2016年,恒泰证券营业部数量增至136家,同样列示了网点和负责人。

  而从2017年报到2022年报,恒泰证券均未列出具体的营业部情况。

  两位时任高管

  因在港股以“恒投证券”上市,行家对这家券商的基本信息颇有了解。

  据中证协券商信息,恒泰证券现有12名主要高管。

  从履职日期来看,在股东方变动后,主要高管也多次变动。

  现任合规总监刘占军,有着证监系统履历,于2020年4月上任,对“前尘往事”或许不太了解。然而,现任高管中,至少有两位可能了解更多。

  赵培武先生,自2009年9月起担任恒泰证券副总裁。现时负责管理经纪事业部、所有证券分部,及资产管理部及资产托管部。

  于芳女士,自2013年1月至2017年11月任恒泰证券合规总监;自2014年4月起任首席风险官,现时主管风险管理部及稽核审计部工作。

  这两位在恒泰证券任职日期较长,且对经纪业务和合规管理熟悉的高管,是否熟悉本案的内情呢?

  四倍同案刑期

  当然,这位卷入非吸案的营业部负责人,已被定罪入刑。

  闵行区法院根据在案事实证据,结合控辩双方意见指出:被告人黄辉积极参与了C公司基金产品的推广、销售等行为,并从C公司至少获取了914万元的违法所得。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对其参与非法集资时间段内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退赔责任。

  被告人陈章胜任职期间获取了约不到40万元的收入,无证据证实其参与瓜分募集的资金、获取超额报酬等非法占有的情况。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相对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本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法院指出,黄辉作为主犯,退缴的赃款及表示退赔的部分份额的房产价值尚不足以覆盖其违法所得的金额。陈章胜作为从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40万元,并提供了一套足值的房产用作退赔,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为此,闵行区法院判决:黄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陈章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退缴的赃款及相关房产依法处置后发还投资人;继续追缴被告人黄辉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投资人的损失。

  也就是说,本案的从犯2022年11月即可出狱;而主犯如果没有减刑的话,预计要到2029年4月。对比刑期和罚金,主犯vs从犯,对抗vs坦白,的确是区别对待。

  掩卷思索,游走在金融机构之间的券业人士,是否能起到警示作用?

责任编辑:杨红卜

(责任编辑:综合)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