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遗产兄弟对簿公堂 法院依据赡养行为做出判决

[百科] 时间:2024-04-19 15:44:5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32次

  5月22日,为争记者从天水市法院了解到,遗产依据日前,兄弟行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审结了一起三兄弟房屋继承纠纷案件。对簿案件中,公堂原告张三将大哥、法院二哥告上法庭,赡养要求法庭判决母亲李某名下的做出一套房产由自己继承,法院依据子女赡养行为做出判决,判决张三得偿所愿。为争

  案件经过

  经法院审理查明,遗产依据某单位职工张某和妻子李某生育了4个儿子。兄弟行1983年,对簿张某从所在单位分得一套住房。公堂1996年,法院张某因病去世。1997年房改时,单位以张某工龄折半记为妻子李某工龄计算房款,由单位向李某出售,李某交纳房款后取得该房屋70%的产权。2009年1月,李某因病去世。后4兄弟在家庭会议上一致同意,父母的房屋由一直未婚的小弟张四继承。

  2018年,张四因病去世,但其间房屋却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张四去世后,其余三兄弟及各自家属聚在天水,经协商,张大表态放弃继承,张二将其份额转赠给张三,一致同意房屋由张三继承。同年9月,在张某生前单位的办公室,经多人见证,张大和张二分别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和《继承权转赠声明书》,并交该办公室存档备查。而张大妻女却以张大患有脑萎缩不能正常表达为由,拒绝放弃继承权。

  同时,法院查明,张某和李某的父母在世时,张三与张四代替父母对祖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张四生前未婚,也无其他子女,张三为其尽了主要的帮扶义务。2017年,张某单位欲转让房屋另外30%的产权时,张四向张三说明情况后,张三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四两次共转款1万元,由张四以其母亲李某的名义缴纳了剩余的30%的房屋产权转让费,现该房屋的产权为100%,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

  审理后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房屋原为张某夫妇的共同财产,张某夫妇生前未立遗嘱,其继承人通过共同协商,均同意该遗产由张四继承,且该房屋也一直由张四占有使用,剩余30%的购房款也由张四缴纳,故张四为房屋的所有人,在张四去世后,该房屋为张四的遗产。张三为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张四生前未婚,也无其他子女,张三对张四又尽了主要扶助义务,且第二次缴纳房款时,该款实际由张三给付,加之张二表示愿将应得的份额赠给张三,故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及张大患有脑萎缩多年的实际情况,法院最终确定遗产由张三继承,由张三给付张大相应的补偿款3万元。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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