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当前位置:首页 >探索 >北京持续推进停车位有偿错时共享 正文

北京持续推进停车位有偿错时共享

[探索] 时间:2024-03-29 03:01:3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5次

  本报讯(记者 王薇)近年来,北京本市持续推进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工作,持续偿错目前已取得显著成效。推进停车近期,时共针对各区在签订共享协议方面存在的北京差异性,市交通委与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错时停车位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持续偿错并于近日正式发布。推进停车该示范文本供提供错时停车位租赁的时共停车场管理方与停车人之间签订错时停车位租赁合同时参照使用,可更好保障共享停车供需双方的北京合法权益。

  示范文本内容包含停车设施的持续偿错位置、类型、推进停车产权人或管理人、时共错时使用人、北京错时停放车辆等基本信息,持续偿错明确了错时停车供需双方权利义务,推进停车明确收费价格、收费方式和管理要求,明确允许停放时段和停放区域,以及停车人未按约定停放车辆、停车设施供给方未按约定提供错时车位等行为的违约责任。示范文本为服务共享停车供需双方规范签约、诚信履约提供公平合理的文本参考。

  示范文本中的停车场管理方(甲方)所指,应为对停车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并为停车人提供错时停车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停车人(乙方)应为停放注册在个人名下的本市号牌小型客车或微型客车,或者停放注册在个人名下的本市号牌微型货车,或停放经停车场管理方同意的其他车辆。

  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中,北青报记者注意到,示范文本提到若错时停车位为非固定车位,甲方应当确保在合同约定的时段内乙方进场后有空车位可停放;若乙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甲方有权对乙方车辆采取锁车、拖车、黑名单封禁、其他等措施(双方约定选择其一);乙方车辆停放在甲方停车场发生损坏或丢失时,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向肇事方追索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必要时向公安部门报案;甲方向乙方告知停车场暂停营业、歇业、转让等重要事项,应当提前7个自然日在停车场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等。示范文本可登录首都之窗网站(www.beijing.gov.cn)、北京市交通委网站(jtw.beijing.gov.cn)和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站(scjgj.beijing.gov.cn)进行下载。

  据了解,2019年11月,市交通委出台了《关于推进本市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共享停车供需双方通过签订共享停车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共享停车协议可包含停车设施的位置、类型、产权人或管理人、共享使用人、共享停放车辆等基本信息,明确收费价格、收费方式和管理要求,明确允许停放时段和停放区域,以及停车人未按约定停放车辆、停车设施供给方未按约定提供共享车位等行为的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综合)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