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数字市场法》经济评估报告概要

[热点] 时间:2024-04-26 02:01:2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46次

原标题:欧盟《数字市场法》经济评估报告概要

欧盟《数字市场法》草案公布后,欧盟欧盟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JRC)成立了一个有关平台问题的数字市场高水平经济学家小组。经济学家小组受命进行的法经工作主要是依据既有的研究成果和证据,为欧盟《数字市场法》(DMA)提出独立的济评经济学意见。

尽管仍然存在一些重要细节有待讨论,估报告概专家组对《数字市场法》的欧盟主要内容基本上达成了共识。本报告提供的数字市场经济学观点有助于增强《数字市场法》应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型数字平台的能力。

守门人及其义务

传统竞争政策的法经方法主要基于:(i)相关市场界定,(ii)市场力量评估以及(iii)在必要情况下采取充足的济评救济措施。不过,估报告概在数字领域,欧盟运用这种方法存在困难且显得较为迟缓。数字市场在此背景下,法经专家组认可欧盟委员会界定守门人时采用的济评绝对规模门槛方法,以及通过准自动的估报告概方式施加守门人义务,这些方式将更加适用。此外,在定义平台和操作系统时的一些模糊之处,可能是赋予欧盟委员会灵活处理权限的必要代价。

对于法案的第五条和第六条,专家组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一个双管齐下的改进建议。具体方式为:(a)创设一个规定禁止行为的黑名单,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才能够获得豁免;(b)创设一个灰名单,原则上所规定的行为都是反竞争的,但可以证明其具有促进竞争效应,效率抗辩的证明责任由守门人承担。

搭售、捆绑和自我优待

专家组建议规定将自我优待行为归类为非法行为(即列入黑名单)。搭售和捆绑销售可能被认定为反竞争行为,不过守门人可以提出效率抗辩(即列入灰名单)。

广告

在线目标广告市场是一个高度集中且不透明的市场。法案第5条(g)款和第6条(f)款聚焦于市场透明度无疑是非常有益的,但是,无论在结构方面还是行为特征方面,这些条款仍显得聚焦不足。在结构方面,“公开展示”的广告技术链上可能存在数个不同的展示层级;在行为特征方面,仍然存在通过自身的营销技术栈排他性地展示商品的行为,或者限制与同样作为技术中介的竞争对手的互操作性。

应用商店

应用商店通过为供方和需方提供交易场所来创造价值,此外,还能够提供质量和安全保证以及更好的用户体验。然而,应用商店能够索取的价格表明,其能够获取交易收入的超常份额;特别是,应用商店能够持续获取包括续费在内的售后市场收入。应用商店收取的这些高价锁定消费者和供应商的直接结果,一旦消费者选择了某个平台,就缺乏实现多归属性可行的替代平台。值得注意的是,可以通过规制的方式培育市场竞争或直接进行价格控制,不过由此造成的竞争挑战在于,可能会失去高质量且高流动性的应用程序市场所带来的好处。为了应对潜在的消费者损害,专家组赞同第5条和第6条为应用商店规定的相关义务。例如,第5条(b)款允许企业用户向核心平台服务之外的终端用户进行营销,第5条(c)款允许终端用户通过除了守门人核心平台服务之外的其他方式访问平台内容、使用订阅和其他服务。

数据共享

《数字市场法》规定了守门人数据共享的义务,以减少其对所收集数据的独占性控制。这些义务旨在消除平台内部的市场扭曲,包括平台的自我优待及其与企业用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相互竞争平台之间的市场扭曲。所有救济措施均需在数据驱动型网络效应的成本和收益之间进行权衡,其中许多措施赋予用户下载自身数据的权利。鉴于数据可携性面临相关技术、法律和经济的障碍,专家组探讨了另一种替代性方案,即赋予个人就地查阅终端用户数据的权利。如果规定守门人仅负有允许企业用户访问与最终用户交互数据的义务,意味着对于通过跨越企业和终端用户的数据聚合所产生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守门人仍然是由此产生的社会价值的唯一受益者。专家组注意到,更详细的披露将使平台整个企业用户活动的数据集置于公共领域,或者可以经过某种程度的聚合和模糊处理之后实现数据共享,这种数据汇集方式的代价是数据价值的降低。

合并与收购

大型守门人收购小公司可能存在不同目的,包括对潜在的竞争对手先发制人(反竞争效应)和引入新产品以补充现有资产组合(促进竞争效应)。并购对创新也有显著影响,同时包括新入初创企业和在位守门人的创新。2000年以来,GAFAM(谷歌、苹果、脸书、亚马逊和微软)大量收购中存在着不尽相同的情况,由此可以看出并购政策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然而,有一点似乎是明确的:传统的审查和决定标准在数字领域几乎不能发挥作用。专家小组注意到,除了通知义务外,《数字市场法》几乎没有涉及守门人更多的合并行为。

法律执行

竞争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通常同时存在于经典竞争案例分析的三个步骤之中:相关市场界定、行为分析和救济措施。《数字市场法》以一个步骤取代了传统上通常耗时的三步骤分析程序,填补了相应的信息差。平台一旦被简单的营业额和用户数量标准认定为守门人,将承担第5条和第6条的所有义务,而第8条和第9条的豁免规定则非常有限。在此情况下,欧盟委员会将不再需要(i)研究用户的替代模式以划定市场,(ii)分析一家公司的特定行为或其目的的影响,以及(iii)设计适当的救济措施,此举将大幅减少执法所需资料。是故,拟出台的《数字市场法》会显著改善欧盟委员会的信息劣势,因为守门人认定只需要有限且易于核实的信息,并且会准自动地导向相关补救措施或义务。

在法律遵守方面,《数字市场法》赋予了欧盟委员会几项调查权力,最显著的是对数据和算法进行现场检查。此外,第24条似乎赋予了委员会相当广泛的权力,以便“采取必要行动监测各项义务得到有效执行和遵守的情况”,其中包括任命外部专家和审计员。专家组建议,在平台内进驻轮岗式审计小组开展相关行为实验,以评估算法和数据使用情况。

公平

专家组基本上同意《数字市场法》的FRAND条款,但注意到法案没有提供公平的确切定义和判断方法。通过从法律和技术上分离平台的终端垂直服务和底层基础设施,使守门人和第三方主体适用同等的访问条件,以此可以实现FRAND条款的可操作性。对于第三方主体和守门人而言,能够以同等条件进入市场并访问市场数据。由于欧洲和美国所采用的传统消费者福利标准仅仅局限于双方之间,作为判断标准的依据可能并不充分。相比之下,守门人居于第三方,实现着三方主体之间的交互。由于守门人极有可能提供了利用一边市场补贴另一边市场,有必要制定更平衡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福利标准。进一步而言,通过识别几种危害形式并开展选择实验更精确地评估市场价值,可以推进测量方式的科学化。(□朱战威)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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