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化器”是不是电子烟?监管方应有明确认定,“雾化器”是不是电子烟?监管方应有明确认定

[探索] 时间:2024-04-20 04:49:1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59次
远山

  近年来,雾化器电子烟行业快速发展,不电不电依法规范电子烟行业良性发展,烟监应有烟监成为监管部门的管方管方一项重要工作。去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明确明确《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认定认定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此举有利于防止生产企业将果味、雾化器花香味、不电不电甜味、烟监应有烟监饮料味等各类调味加入电子烟,管方管方或通过自行添加雾化物,明确明确让电子烟对年轻人产生特殊的认定认定吸引力。

  据报道,雾化器近期市场上出现了一类名为“中药雾化器”“草本雾化器”的不电不电产品,有家长担心这类“雾化器”对孩子产生诱导和误导。烟监应有烟监首先,这类“雾化器”与传统的电子烟在外形上极为相似,并包含西瓜、茶味、薄荷、枇杷等多种口味,号称不含尼古丁。有媒体记者购买了两款“雾化器”,吸食后发现其雾化模式与电子烟基本相同。消费者如果不加以留意,很容易将这类“雾化器”当成一款电子烟产品。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都是被禁止销售的,这些“中药雾化器”是否存在打擦边球的嫌疑?是否通过标榜“中药”“草本”而绕开了相关规定?同时,这些“雾化器”在外形、雾化模式等方面的“神似”,会不会让消费者误以为电子烟并加以购买?

  其次,有“中药雾化器”厂家称其为“食品级”产品。但中药是传统的治疗药物,其成分和功效经过严格的科学研究和验证,食品级产品则是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两者在性质和用途上有明显的区别。将“中药”产品与“食品级”相联系,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和使用。

  “身份不明”的“中药雾化器”,不仅让消费者为之困惑,也让相关部门面临管理盲区。据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介绍,该局接到对当地销售的一款“中药雾化器”的情况反映,但该产品生产地的药监局复函确认,该产品是一类医疗器械,不是烟草制品和电子烟,这一认定使他们缺乏调查和执法的抓手。而闵行区烟草专卖局表示,该产品标明“中药雾化器”几个字,让他们很难直接将之定性为电子烟,他们已将问题上报,希望上级部门对此进行认定。

  另据上海市消保委法研部负责人介绍,我国烟草专卖法、电子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烟是“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将不含烟碱(尼古丁)的电子烟纳入电子烟定义范围,所以对一些不含有尼古丁,但外观和电子烟相似的特殊商品,应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规范,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消费安全。

  总之,目前一些“中药雾化器”“草本雾化器”处于一定的“监管空白”状态下,在生产、销售、宣传等方面,企业和商家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消费者则面临信息不对称,一旦出现商品质量和服务纠纷,维权可能存在较大的困难。

  无论“中药雾化器”“草本雾化器”是企业宣传的药品,还是“食品级”产品,抑或是一种电子烟产品,归根结底都要进入人体,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不能任由企业自说自话,不能游走于监管之外。烟草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依法对“中药雾化器”“草本雾化器”做出清晰的认定,如果经调查确认其确为电子烟产品,则应纳入《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常态化监管范畴,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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