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今年上半年26人被“终生禁驾” 最大76岁最小20岁

[时尚] 时间:2024-03-29 20:48:5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108次

原标题:成都今年上半年26人被“终生禁驾” 最大76岁最小20岁

图据成都市交管局

四川新闻网成都8月27日讯(记者 张宇)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终生禁驾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成都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震慑严重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今年27日,上半岁成都交警向社会公布全市今年上半年“终生禁驾”机动车驾驶人名单,年人在大力倡导全社会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被最同时,也希望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引以为戒,大岁文明驾驶,终生禁驾安全出行,成都共创安全、今年畅通、上半岁文明、年人和谐的被最道路交通环境。

“酒后肇事”和“肇事逃逸”这两种严重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给人民群众的大岁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自2013年以来,终生禁驾成都市已有760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终生禁驾”。

本次向社会公布的26名“终生禁驾”人员名单中,因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被“终生禁驾”18人,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终生禁驾”8人,分别占此次公布“终生禁驾”人员名单的69%和31%。

其中,年龄最大的76岁、最小的20岁;男性26人(占100%)、女性0人(占0%);30岁以下(不含30岁)共7人(占26.92%)、30至50岁(含30岁、不含50岁)共13人(占50.00%)、50岁以上(含50岁)的6人(占23.08%);30至40岁的年龄段人数最多有10人。

据了解,成都交警已通过全国联网计算机管理系统,将上述驾驶人列入管理“黑名单”,实施动态监管,一旦发现“终生禁驾”人员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系统将会自动锁定不予办理。

交警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01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被“终生禁驾”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上述两类驾驶人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案例:

案例一:邹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案情简述:

2019年08月19日05时03分,邹某某(男,1999年6月出生,四川简阳人,准驾车型C1,驾龄2年)醉酒(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7.1mg/100ml)后驾驶川A66XXX“保时捷”小型轿车由简阳市东溪镇方向沿318国道驶往简阳平泉镇方向,超速行驶(约106km/h)至318国道2425km+800m简阳段东溪镇沱五桥路口处,遇贾某某驾驶川A62XXX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相对方向左转弯往简阳市沱五桥通行时,双方发生碰撞,贾某某受撞击后跌落至318国道平泉向东溪方向右侧道路内,随即被由平泉向东溪方向行驶由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载货摩托车前轮碾压,造成贾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邹某某驾车逃逸。

事故责任:

经调查,邹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驾车逃逸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确定: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罚结果:

2019年11月11日,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决: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邹某某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二:全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

案情简述:

2019年 09月23日早上,全某某(男,1970年2月出生,四川乐至人,准驾车型D,驾龄9年)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新都区金度路由530公交车停车场往阳光林森路方向行驶。06时30分许,车行驶至金度路与列维士路路口右转弯时,在人行横道线上与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全某某驾车逃逸。王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全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挡获。

事故责任:

经调查,全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驾车逃逸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罚结果:

2020年03月26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全某某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三:罗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案情简述:

2019年09月27日,罗某某(男,1944年8月出生,四川成都市人,准驾车型C1,驾龄17年)驾驶川A1995K号小型轿车由崇阳大道方向沿宏业大道北段往宏业大道中段方向行驶,21时03分许,行驶至崇州市宏业大道北段1251号门前路段,所驾车右前部与同方向刘某某骑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某某驾车逃逸,罗某某后于当日22时46分拨打报警电话投案自首。

事故责任:

经调查,罗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驾车逃逸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罚结果:

2020年04月08日,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后罗某某于2020年4月25日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13日判决:维持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罗某某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四:包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案情简述:

2019年08月14日晚,包某某(男,1995年2月出生,四川彭州人,准驾车型C1,驾龄5年)醉酒后驾驶川AR77XX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包某某、方某某)沿敖红路北段由南往北行驶,杨某驾驶川B733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B55XX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装载水泥)沿川西旅游环线(S106线)由北往南行驶。22时30分许,包某某驾车驶入川西旅游环线(S106线)并继续由南往北行驶至彭州市敖平镇兴泉村1组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与杨某所驾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驾车人包某某、乘车人包某某受伤,方某某当场死亡。

事故责任:

经调查,包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2人受伤1人死亡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包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处罚结果:

2020年05月09日,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包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对包某某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记者 张宇)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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