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没上班,会被公司开除吗?十问疫情期间劳动关系

[热点] 时间:2024-03-29 10:04:0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20次

原标题:一个月没上班,个月关系会被公司开除吗?十问疫情期间劳动关系

5月17日,没上上海16个区社会面全面清零,班会被复工复产正在有序推进。司开期间,除问无论是疫情职工还是企业都需要解决许多实际问题,东方网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推出复工复产系列问答。期间今天将推出的劳动是第一篇:《一个多月没上班,会被公司开除吗?十问疫情期间劳动关系》。个月关系

1.疫情期间,没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纠纷,班会被总体按照什么原则处理?

答:根据人社局《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司开工作指引工作指引》,疫情期间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除问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疫情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期间应坚持依法依规、统筹平衡、精准稳妥的原则。同时,根据高院和人社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当前处理涉疫劳动争议纠纷应遵循和谐稳定、协商求同、平衡保护、元多化解的原则,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并重,积极引导双方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2.劳动者若被确诊为阳性,配合治疗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答: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对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隔离治疗或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以及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可否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答:为避免和减少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劳动关系稳定的冲击和影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意见,企业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据此,对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隔离治疗或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以及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4.劳动者被隔离治疗或采取医学观察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处理?

答: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需要停工继续治疗的除外。

5.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而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此情形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有规定的,可按其规定处理。

6.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未及时足额发工资或缴社保,劳动者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吗?

答: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或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引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应注重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着力化解矛盾,促成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坚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审慎处理的原则,一般不予支持。

7.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居家办公、远程办公安排,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如何处理?

答: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劳动者无法到岗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通过民主协商或与劳动者沟通等程序,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远程办公,是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共同应对疫情而采取的方式,对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及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均具有积极作用。如用人单位对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工作安排妥当合理,并未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应予积极配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8.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答:企业与劳动者因疫情影响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等方式,合理顺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实际未与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期间未订立或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9.对疫情期间“共享用工”模式下被调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如何加强保护?

答:共享用工模式下,原则上不宜认定借出单位、借入单位、被调剂劳动者三者之间形成双重劳动关系。共享用工期间,被调剂劳动者与借出单位仍为单一劳动关系,双方劳动权利义务不变。

为依法维护被调剂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应积极引导共享用工的借出单位与借入单位、被调剂劳动者签署共享用工协议。共享用工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诚信、公平、合理等原则,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共享用工协议可就共享用工的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结算方式、结算周期及支付方式、劳动保护条件、休息休假等内容作出约定,所约定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等不得违反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借出单位或借入单位应按照共享用工协议的约定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法支付被调剂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确保被调剂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和劳动安全保护条件,充分保障被调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0.单位疫情期间招用新员工安排居家办公,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就业参保何时办理?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企业职工就业参保登记手续。

(王旭)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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