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快评丨熊孩子模仿动画片坠亡,动漫公司担责有点冤

[娱乐] 时间:2024-04-19 21:26:5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64次

原标题:东方快评丨熊孩子模仿动画片坠亡,东方动漫担责动漫公司担责有点冤

成都8岁女童由于模仿《熊出没》的快评攀岩情节,坠楼身亡的丨熊公司案件经过审理,于近日结案。孩模画片一审、仿动二审法院均判决认为《熊出没》动画片存在危险情节,坠亡并误导未成年人模仿片中情节,有点冤导致坠楼发生。东方动漫担责因此,快评动漫公司对女童的丨熊公司死亡负有10%的责任。据悉,孩模画片女童和其6岁的仿动同伴两人在家玩耍,模仿动漫人物绑起绳子跳楼攀岩的坠亡情节,因而从窗户坠落。有点冤当时,东方动漫担责只有女童母亲在家,但是其是没有行为能力和认知能力的精神病人。(《上观新闻》2021年1月11日)

女童的意外身亡,孩子的监护人难辞其咎。但是,动画片存在着对幼儿行为认知的不良影响情节,动漫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呢?如果单从情理的角度来看,女童是由于模仿动画片中的危险情节而坠亡,在场的家长又是无行为能力人,把动漫公司拉来担责属于“各打二十大板”,似乎是合情合理的。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却不能不考虑司法判决的公平合理性与社会效果问题。

就公平合理性而言,女童坠亡与动画片的误导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判断比较牵强。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当因果关系标准,只有损害原因导致的结果发生具有50%以上的概率,才算是具有相当性。假设100个孩子看完动画片之后有一半以上会去模仿危险情节,动画片与孩子的行为之间才算具有因果关系。很显然,绝大多数孩子即便看过动漫人物的危险情节,也明白这只是表演而非现实,不会犯傻模仿。本案中的女童之所以模仿,恰恰是其家长失责,让孩子缺少必要的生活常识经验,不知道现实和想象的区别。

另外,法院判定动漫公司具有主观过错,给动漫公司设置的注意义务过高,不利于我国动漫产业的正常发展。在判断被告是否具有侵权的过错时,一般需要看他是否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动漫公司已经在动画片中通过警示文字标识的方式,提醒观众“危险动作,请勿模仿”,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其实,动画片原本就是“源于现实、高于现实”的艺术创作,理应允许一定的夸张和想象。《喜羊羊和灰太狼》的危险动作、《海绵宝宝》的攀岩攀爬、《奥特曼》的搏击打斗、《猫和老鼠》的各种凶器,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魅力元素。法律如果采取过高的注意义务标准,过度限制动画片的夸张空间与创作自由,就会严重打击文艺创作的多样性,影响到我国动漫产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由上述分析可知,法院让动漫公司为坠亡女童担责的判决显得过于任性,显失公平。

接下来的问题在于,如何做好孩子的安全教育,避免孩子模仿动画片而引发的悲剧重演。孩子具有极强的学习和模仿能力,除了强化家长的安全教育责任之外,还需要在影视方面注意情节和尺度。我们需要建立动画片分级制度,区别以成年人为对象和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影视作品。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动画片中,对“少儿不宜”的不当桥段设置易于为儿童理解和接受的警示内容;严格限制或禁止某些不良内容。如美国将动画片划为五种:所有儿童适宜型;7岁以上儿童适宜型;建议家长陪同型;家长必须陪同型;普遍观众可看型。日本将动画片划为四类:不受限制类;12岁以下儿童限制型(12岁以下儿童要有家长陪同才能观看);15岁以下儿童禁止型(主要涉及性、暴力、恐怖、集团排挤等不良行为的内容);18岁以下儿童禁止型(主要涉及比较严重的性、暴力、恐怖、鼓励吸毒、反社会行为等内容)。

孩子模仿动画片而引发的悲剧值得人们警醒,但是绝不能变成强迫动漫公司担责的和稀泥处罚。我们期待家长、企业和社会担起引导、保护和教育的责任,为孩子营造出更安全、更舒心的成长环境。(作者为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亮)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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