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云庭审公房承租行政案 东城区长金晖远程出庭应诉

[百科] 时间:2024-04-16 17:03:0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07次

原标题:北京四中院云庭审公房承租行政案 东城区长金晖远程出庭应诉

11月18日,北京北京四中院通过云法庭在线公开审理原告尹某要求撤销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中院租行政案不予变更公房承租人答复一案。四中院副院长程琥担任此案审判长,云庭远程应诉东城区人民政府区长金晖作为被告东城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房承

该案系原告尹某不服被告东城区政府作出的东城不同意公房承租人变更申请的《告知书》引发的纠纷。10月10日,区长北京京诚集团崇东房屋管理有限公司就原告提出的金晖承租人变更申请作出答复:《北京市公有房屋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内,出庭乙方外迁或死亡,北京乙方同一户籍共同生活居住两年以上的中院租行政案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其他成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云庭远程应诉,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房承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为变更公房承租人的东城前提条件之一。因原告尹某提供的区长材料未能证明其在原承租人去世前两年曾与其共同生活,故决定不同意原告提出的金晖承租人变更申请。

原告尹某对以上答复不服,以该公司的授权机关东城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四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诉答复。

被告东城区人民政府辩称,被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涉案房屋原承租人系尹某父亲。尹某父亲去世后,尹某提出公房承租人变更申请,但尹某在申请中提交的材料均不能证明其与原承租人去世前两年共同居住生活的客观事实,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上,各方当事人在审判长主持下,主要围绕被诉告知书是否合法、尹某在申请中提交的材料能否证明其与原承租人去世前两年共同居住生活等发表意见。了解尹某与原承租人去世前两年是否共同居住这一情况时,依原告申请,证人赵某经法院通知登录“云法庭”诉讼平台,在线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和法庭询问。

最后陈述阶段,东城区区长金晖坚持答辩意见,并表示东城区政府在未来公房管理及房屋拆迁过程中将充分运用调解、协调手段,严格贯彻落实公房管理政策,避免补偿不公,全力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

此案未当庭宣判。东城区司法局、东城区公房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在线旁听了案件审理。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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