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两部门联合发文 养老护理员培训补贴资金人均再涨300元

[知识] 时间:2024-04-26 11:40:4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100次

陕西网讯(记者 南楠)10月28日,陕西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两部老护理日前,门联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陕西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文养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规范养老护理员培训机构管理、培训落实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补贴、补贴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方面,资金再涨就全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工作作出规范和保障。人均

《通知》要求,陕西承担养老护理员培训的两部老护理机构实施目录清单管理。省民政部门将其授牌的门联省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目录清单。文养除此以外的培训企业、技工院校、补贴职业院校、资金再涨社会化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护理企业(养老机构)职工培训的,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目录清单。对重点就业群体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的,不受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机构目录清单限制,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建立养老护理员培训长效机制。养老护理员培训课时和补贴标准按照陕民发〔2021〕44号文件确定的标准执行,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人社部门要及时核报培训补贴资金。除此以外,养老机构护理员在省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参加培训的,各市(区)民政局从福彩公益金给予每人不少于300元资助。

《通知》就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作出明确要求,各级人社、民政部门要认真执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30号)和本通知有关规定,坚持“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由评价机构承担主体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加强监管服务,切实做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一)进一步明确机构备案和等级认定范围。养老护理企业(养老机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组织(以下简称备案对象)可申请备案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为自主评价机构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象范围为本企业(养老机构)职工,备案为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象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劳动者(包括在本行政区域用人单位就业、户籍为其他地区的劳动者)。(二)规范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备案对象所申请的职业等级评价项目仅为养老护理员一项工种的,向驻地民政部门提出评价机构备案申请,民政部门根据陕人社发〔2020〕30号文件规定标准条件等,组织人员采取审核备案材料、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估,确认备案对象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备案意见,由其复核备案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备案对象所申请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种包括养老护理员,但工种总数不少于2项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评价机构备案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其中的养老护理员职业(工种)备案申请时,应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三)实行评价机构目录清单管理。经备案的评价机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并建立目录清单,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和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发布。评价机构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养老护理员等级认定机构1个自然年度内未开展等级认定工作的或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取消备案,退出目录清单。(四)认真组织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要依据有关规定,科学制定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按照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并接受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指导。认定工作结束后及时将认定结果报同级民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五)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监督服务。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督。评价机构应提前将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报当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采取现场检查、审核业务资料等方式监督评价机构严格按政策制度规定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定质量。民政部门可对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给予适度补助,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积极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试题试卷命制、考务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及时收集评价机构认定结果,汇总上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规定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发布。


(责任编辑:时尚)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