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嫖放弃性行为事件”之联想:会不会出现“思维有异罪”?

[休闲] 时间:2024-03-18 23:05:3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168次
2022年11月16日,约嫖异罪大四学生翟某某在陌陌上认识了一位从事性服务工作的放弃女子王某,其后相约嫖娼。性行现思到达约会地点后,为事翟某某主动拒绝与王某发生性关系,联想然后给了王某100元作为路费,不会出打发其离开。约嫖异罪

后在一次打击卖淫嫖娼行动中,上述约嫖事件被王某供述出来。性行现思2023年2月12日,为事翟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调查。联想13日,不会出公安机关以涉嫌嫖娼,约嫖异罪将翟某某行拘5日。放弃对此行政处罚不服,性行现思翟某某提出行政复议。

南召县人民政府认为,本案中,申请人翟先生与卖淫女谈妥交易价格、交易地点,并且已经着手实施,已构成卖淫嫖娼行为;因其未实际发生关系,应当从轻处罚。被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翟先生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这件事被媒体报道后,引发舆论热议。有网友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罚措施适当,对于卖淫嫖娼行为不可姑息。也有网友认为,该处罚有违法律原则,应对翟某某的处罚决定予以撤销。

下面笔者谈谈对此事件的一些个人看法,仅供商榷。

在确定一个社会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有一个必须得到确认的结果,那就是行为后果。比如纵火罪,需要有“纵火行为”的发生。还比如公职人员受贿罪,必须有受贿行为的发生,以及受贿数额的量化,才能核准和决定对受贿人的惩处措施。如果纵火、受贿仅止于思维意愿,而没有付诸实际行动,显然是不构罪的。

回到翟某某“嫖娼事件”中来,翟某某确有嫖娼的想法和意愿,但在实践过程中,其主动放弃了性行为的发生。也就是说,翟某某的“嫖娼行为结果”没有实质性发生,也即没有发生事实上的违法后果。至于翟某某给付王某某100元,也只是补偿王某某往来出行产生的费用,与此前约好的嫖资400元严重不符,所以这100元并不能当做嫖资来认定。

交易,是嫖娼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而在本案中,既不存在实质性的经济交易,也不存在性行为的事实发生。公安机关将其当做嫖娼行为,并以嫖娼违法对当事人实施处罚,明显有违法律的严谨原则,属于人为扩大了执法范围。

无论是违法,还是犯罪,在认定过程中,最主要的依据是“事实上的行为结果”。如果违背这一法律原则,我想每个人都是违法犯罪分子,无一人可以幸免。比如我看到一位风姿绰约的电影女明星,心里想,我得想办法把她变成我的情人与其雨翻雨覆。对于一位已婚男士来说,有这样的想法肯定是不符合正确价值观的,也是很龌龊的,但是滋生了这样的想法,就等于违法或犯罪吗?

在封建社会,阿Q跪在吴妈面前直呼“吴妈,我要和你困觉”,也只是遭到旁人的嘲笑而已,并未招致官府衙役的暴打、囚禁。为什么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却把一个不存在的事实,当做违法的认定依据?

如果公安机关对翟某某的处罚决定是适当的,那么充当贪腐官员二奶、小三的这些女子又该如何处置?

我们知道,在每一个涉腐案件中,几乎都能看到小三、二奶、小白脸的影子。而且这些角色,无不是因为利益交换而存在。但我们却鲜有看到,贪腐官员落马后,这些不光彩的角色也受到刑事惩处。与卖淫嫖娼相比,涉腐小三、二奶、小白脸,其社会危害性岂不更大,为何不被列为严打对象?

在官体和民体的违法犯罪认定中,也双标设置,难道不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

翟某某有贼心嫖娼,但在现场失去了实施嫖娼的贼胆,说他悬崖勒马也好,说他嫖娼未遂也对。公安机关对其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既可生成教育之功效,也可起到法治警示之作用,有此足矣,为何必须对其实施拘留强制措施,耽误一个年轻人的大好前程?

今天,舆论之所以围绕此个案展开讨论,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如果思维有异都能构罪的话”,后果不堪设想。

网络时代,人们最大的受益是,有了更多社会资讯的获得渠道,受此影响,多了更广泛的思考和言论空间。我以为,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翟某某主动放弃实施具体的嫖娼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说明,是法律意识被唤醒的结果。如果这种只存在思维意识,没有付诸实际的行为都能被视作违法,并加以惩罚的话,那么这个世界上不知会有多少人会受到制裁。

比如社会民众不认同官方说法而发起的一些言论,是否也要被惩处?比如对于有违主流意识的一些独立思考,是否也会被追究?比如对不作为的一些政府行为发出的批评,是否会被当做异己来对待?…

所有这些问题是网络时代难以避免的存在,也是包括法律在内阻止不了的存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如果执法机关不能以事实为依据,就必然会滋生出更多“以人为意志为基准”的裁决措施。这不是法治之要义,更不是法治之目的。(大漠鱼/文)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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