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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百科] 时间:2024-04-27 09:29:5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70次
“六一”前夕,成年长保陕西高院发布七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人健

强奸强迫卖淫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4年至2018年8月,康成被告人王某某纠集被告人师某某、驾护谢某某等人以谈恋爱为名,成年长保多次将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人健多名女性被害人诱骗至省外某市,采取殴打、康成虐待的驾护方式强迫被害人卖淫为其赚钱以供其挥霍,长期非法拘禁多人。成年长保被告人王某某、人健师某某、康成曹某某还强奸未成年人数次。驾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长保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陕西及外省等地有组织的人健实施强奸、强迫卖淫、康成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成员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别以强奸罪、强迫卖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师某某、谢某某等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二十年等刑罚。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师某某、谢某某等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艺培“老师”猥亵儿童案

张某某受聘于某艺术培训机构,担任架子鼓教师。在教学期间,张某某先后多次对多名女童进行猥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教学场所内趁上课之机多次猥亵多名幼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张某某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教育职责的人员,在教学公共场所对多名未成年人多次实施猥亵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以猥亵儿童罪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禁止张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5年内从事教育相关职业。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网友见面为由强奸幼女

2019年9月初,被告人马某某在参加朋友婚礼时通过QQ搜索好友功能,添加未满14周岁的在校学生李某某为好友,并多次在QQ上聊天。2019年10月,马某某通过QQ约李某某在某宾馆见面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李某某班主任知道此情况后,随即报告学校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马某某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被害人系初中学生的情况下,应当知道其可能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是同学却对他人拳脚相向

2020年10月某日,被告人叶某某(案发时16岁,系某职业学院学生)因同学牛某某玩篮球时无意碰到其脚,便在牛某某脸部打了几巴掌,并在放学后将牛某某叫到宿舍,当着其他同学的面对牛某某拳打脚踢,并用鞋抽打牛某某头部,牛某某求饶后,叶某某才允许其离开。2020年11月,因索要钱财未果、出于嫉妒心理等原因,叶某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在宿舍等地当着其他同学的面,多次对同学史某某进行殴打,并将殴打史某某的视频通过手机转发给其他同学。经鉴定,史某某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后叶某某亲属代为赔偿史某某损失,取得史某某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叶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因叶某某长时间对同学进行殴打,犯罪情节恶劣,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姜某某与薛某某婚后生育两女薛某一、薛某二。2018 年 3 月二人协议离婚,明确薛某一、薛某二均由其父薛某某抚养,抚养费由薛某某负担。薛某某一直在外打工,事实上薛某一由薛某某的父母照看,薛某二随其母姜某某生活。后姜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变更抚养关系,由其直接抚养女儿薛某二,抚养费由其自行负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某与薛某某协议离婚时确定薛某二由薛某某抚养,但薛某某一直在外打工,未对薛某二进行直接抚养,而是将薛某二交由其父母照看。但薛某某母亲患病,父亲年岁已大,无力照顾薛某二,实际上薛某二也一直随姜某某生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出发,并经征求薛某二的意见,依法判决薛某二由姜某某直接抚养。宣判后,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变更监护人

2018年9月6日,郝某甲因家庭矛盾致其妻崔某死亡,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因案件尚在办理期间被羁押于某市看守所,无法履行对其未成年子女郝某乙、郝某丙(分别为4岁、5个月)的监护职责,且其子女的祖父母年迈多病,失去行动能力,也无法行使监护职责,另其子女的外祖父、外祖母已去世。郝某乙、郝某丙的姑姑郝某在郝某甲被羁押期间临时照看郝某乙、郝某丙,后向吴起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监护权,指定其为郝某乙、郝某丙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乙、郝某丙尚幼,其父为在押人员,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其祖父、祖母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其外祖父、外祖母均已死亡,且没有成年的兄妹。申请人郝某作为两个未成年孩子的姑姑,提出申请变更其为孩子的监护人,郝某甲亦同意将孩子监护人变更为郝某。法院依法判决变更郝某乙、郝某丙的监护人为郝某。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给付抚养费司法救助

石某与陈某同居后生育女儿石某某。后陈某起诉要求解除与石某的同居关系,并请求判令由其抚养女儿石某某。经法院调解,石某某由石某与陈某共同抚养,各承担500元生活费,委托石某某外祖母照顾。因石某、陈某未及时履行两年的抚养费,石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石某将两年抚养费1.2万元给付到位,陈某以经济困难为由与石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石某某因身患抑郁症,在就读初三年级时休学,其父石某因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母亲陈某改嫁外省,家庭困难也无力支付抚养费,导致石某某生活陷入困境,申请司法救助。

法院认为,石某某系初中学生,因身患抑郁症休学,又急需治疗,生活困难,其父母均无力履行给付抚养费之义务,符合法定司法救助条件,给予救助申请人石某某司法救助金1.5万元,并主动联系当地政府职能部门,为石某某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本报记者 石喻涵  

(责任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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