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社·生态关注】饲养“异宠”须谨慎!买卖“异宠”或触犯法律

[综合] 时间:2024-04-26 12:32:5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43次

    近年来,异宠宠物饲养愈发普及,透视态关宠物市场如今不再仅仅是社生犬猫的天下,除了以猫狗为代表的注饲传统宠物外,蛇、养须蜥蜴、谨慎壁虎,买卖甚至狐狸、或触羊驼、犯法蜜袋鼯等“异宠”也备受青睐。异宠然而,透视态关“异宠”交易市场中乱象频发,社生甚至有珍贵、注饲濒危野生动物被非法买卖。养须日前,谨慎厦门海关截获一只活体间斑寇蛛,系世界上毒性最大的蜘蛛之一。图源:北京青年报  今年2月,“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发布,首次将“异宠”写入其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异宠’交易与放生规范管理”。  购买哪些“异宠”可能会触犯法律红线?“异宠”运输和放生要注意哪些问题?  买卖“异宠”可能触犯法律  异宠爱好者一般通过网络联系卖家,卖家通过寄递方式发送。这些异宠,有的被饲养者用于观赏,有的被公开销售,渠道包括各类网购平台、线下异宠咖啡厅、宠物店等。  “这几年我国‘异宠’交易规模越来越大,种类也越来越多。很多买卖‘异宠’的人对这些‘异宠’有一定了解,甚至一些卖家会在销售时打上‘牢底坐穿’的猎奇噱头。此类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进行非法买卖的行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检察官郑佳俊称。  那么,如何辨别“异宠”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呢?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焦艳鹏表示,可以参照2021年2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还包括“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其附录也是实践中判断‘异宠’是否为保护动物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郑佳俊补充说。  据了解,市场上许多“异宠”是由人工驯养繁殖而来,并非从野外直接捕获,交易此类“异宠”是否安全?上海海华永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振棨提醒,许多“异宠”即使属于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后代,仍然受到相关法律保护。  孙振棨表示,不少违法犯罪分子在利益驱使下,打着“异宠”的幌子实施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形成了“捕捞/捕猎—收购—贩卖”的产业链条,甚至催生出专门的货源信息中介、货源经销商。那么,为“异宠”交易提供有偿交易渠道及广告宣传的线上线下平台或市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郑佳俊认为,平台应当尽到监管和信息审核义务,若平台明知交易物品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仍继续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广告宣传,平台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同时,也有一些售卖保护动物的商家会在发布的信息中称其销售的为普通宠物,以此逃避平台审查。  对于此类交易信息,郑佳俊认为,一方面,平台可以通过后台数据查看商家是否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并进行监督,另一方面,若收到司法机关提出的违法交易整改建议,平台应第一时间对涉案交易信息进行下架,未及时反馈的,可能会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快递邮寄“异宠”生死难料  许多“异宠”的交易都在线上进行,买家会通过社交媒体平台上建立的交流群获取“异宠”交易信息,也可以在电商平台上寻找卖家。由于线上交易的双方可能并非同城,“异宠”交易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异地运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活的动物。  在北京做特种动物兽医已经5年的刘嘉奇告诉媒体记者,常见的宠物托运包括空运和陆运,陆运有高铁、火车、专车和汽车,空运即是飞机的货舱。但无论什么方式,都需要提前办理检疫证明,由专业的托运方承办。  “由于‘异宠’的关注度不及犬猫,即使有人偷偷通过快递运输,在这个过程中出事也难引起关注。”刘嘉奇说。  的确有商家通过快递偷运。经调查发现,有的商家会给辖区快递站点加小费,请快递员不要将此单过安检,并表示邮寄活物死伤风险由寄方承担,快递点只需要负责发出即可。  这种情况下,一些商家仅关注是否能卖出动物,不注意邮寄的科学性,统一发货,导致异宠出现攻击打架甚至互相捕食致死的情况。  除了寄递,采用其他运输方式也可能存在法律风险。“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无论采取何种运输方式,都将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明知他人进行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还为其提供运输、仓储、保管、快递、邮寄等便利条件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印波说。由于动物在运输途中存在死亡风险,焦艳鹏表示,若因运输行为导致珍贵动物死亡的,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若珍贵动物是走私而来,且在走私运输过程中死亡的,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的加重情形。  对于进口的外来“异宠”,孙振棨认为应更加审慎对待。“买卖外来‘异宠’不仅可能破坏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资源,也可能引发生物安全问题,破坏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平衡,引起动物源性传染病的传播。因此,对买卖外来的‘异宠’,必须采取严格的进出口管制措施。”  焦艳鹏也指出,行为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行为人通过网络向境外人员购买“异宠”,境外人员邮寄给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的,则该行为同时触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走私珍贵动物罪,应择一重罪惩处。  那么,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如果确有运输“异宠”的需要,卖家及消费者应如何做?一名销售蜥蜴的卖家告诉媒体记者,目前存在许多运送宠物的合法渠道,“一些专门运送宠物的托运平台或者宠物专车可以实现异地运输宠物,而同城运输则可采取买家上门自取或者同城闪送的方式。”  焦艳鹏提醒,运输“异宠”应注意如下几点:交付运输时,应提供动物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饲养人应具备人工繁育许可证;运输动物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取得检疫证明、附上检疫标志,并应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等动物防疫工作,若发现动物染疫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不可随意放生或弃养“异宠”  由于“异宠”饲养难度大,一些消费者在购入“异宠”后会选择将其放生或弃养,这种做法同样存在法律风险。  “弃养宠物,无视法律、丢了文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战敏表示,弃养宠物并非私事,因为宠物尤其是“异宠”一旦成为无主状态,就会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困扰,影响市容、传播疾病、惊吓他人。  “如果逃跑或弃养的外来‘异宠’环境适应能力强,繁殖力高,不仅会影响本地物种的生态平衡,甚至有可能导致较为严重的生态破坏,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生物安全法》第81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丢弃的外来物种,并处罚款。”印波说。  “异宠”不能随意弃养,而放生外来物种和具有较强攻击性甚至携带致命毒素的“异宠”更要严格管控。孙振棨指出,将从境外引进的物种随意放生或丢弃,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涉嫌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解释,宠物的生命健康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饲养人不得始乱终弃、不负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不慎购买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外来物种,应如何妥善处理?焦艳鹏表示:“若不慎购买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外来物种,应及时提交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若饲养者明知其购买的‘异宠’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外来物种,仍继续饲养的,则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走私珍贵动物罪。”  如果确有放生需要,焦艳鹏表示,应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若野生动物是从境外引进的,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无论是饲养哪种宠物,都不能在一时冲动之下作出决定。异宠因独特吸引人,但从习性上来说未必适合作为宠物饲养,买卖方面也有处于“灰色地带”的部分,因此更需要喜爱者慎重考虑,这一市场也需要更多规范。于政府职能部门而言,要加强源头管理,强化入境货物、运输工具、寄递物、旅客行李、跨境电商等外来物种入侵渠道的口岸检疫监管、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对入侵物种的全方位防御体系。同时,及时更新外来入侵物种名单,明确告知公众哪些异宠能养,哪些不能养。  (透视社综合检察日报、法治日报、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报道)  编辑:李煦、廖明娟(实习)  校对:李旭颖  审核:龚紫陌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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