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综合] 时间:2024-04-25 06:27:3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72次

原标题:海南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海南客户端、海南南海网、公平南国都市报11月12日消息(记者 蒙健)近日,竞争举报将于为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审查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处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南省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署,暂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并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以及相关文书式样。明年记者了解到,月日该《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起施

举报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等途径举报 受理机关对匿名举报人不负告知义务

《办法》所称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是海南指单位和个人认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公平政策措施,向政策制定机关的竞争举报将于上级机关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受理机关)举报的行为。

在《办法》中,审查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工作按照“谁受理、处理谁回应”“谁制定、谁处理”的原则开展。举报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书面材料、电话以及受理机关公布的其他接收举报的途径向其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受理机关对匿名举报人不负告知义务。实名举报人在举报中明确提出不需要反馈的,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反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举报人应当提供政策制定机关的名称以及其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具体政策措施、行为等相关证据材料,提供的相关信息、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客观。对于政策制定机关信息不准确、相关事实不清晰的举报,受理机关可以通知举报人及时补正。

举报具有这6种情形之一, 受理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办法》规定,针对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无具体明确的政策制定机关和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核查处理过程中,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的;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的;对同一事实已向其他机关举报或者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根据《办法》,受理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受理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结束核查后,按照“谁受理、谁回应”的原则,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结果。

受理机关原则上采取书面核查的办法,对政策制定机关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政策制定机关申辩意见,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

此外,经核查,受理机关认为政策制定机关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受理机关认为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结束核查。在核查期间,受理机关发现举报人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机关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应当结束核查。在核查期间,政策制定机关主动采取措施改正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的,受理机关可以结束核查。

政策制定机关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等行为 受理机关可以向其上级、监察机关等反映

政策制定机关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上级机关作为受理机关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受理机关,具有情节比较严重的;未能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的;未能及时消除相关后果的;对违规行为认识不到位的;曾因实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被查处的;曾因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被处理的;其他需要提出处理建议的情形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上级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相关要求或者建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至受理机关。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的,应向受理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并于整改完毕后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至受理机关。

对受理机关的核查,政策制定机关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核查行为,或者拒绝整改和书面反馈整改情况的,受理机关为上级机关的,应依纪依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受理机关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反映情况。

针对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依照《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处理。(蒙健)

(责任编辑:热点)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