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地产商上亿元买玉“打眼”,上游三层卖家均被诉诈骗

[休闲] 时间:2024-03-28 15:29:0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27次
华夏时报记者 帅可聪 陈锋 郑州报道

郑州古玩城 摄影/帅可聪

郑州古玩城 摄影/帅可聪

郑州知名地产商李某清豪掷上亿元大量购买高古玉(业内指汉代及以前的玉器),期间多以巨额现金进行交易,郑州诈骗成交后发现买到赝品于是地产报警,三层卖家均被送上被告席。商上上游

8月17日至18日,亿元此案一审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买玉《华夏时报》记者到庭旁听并获悉,层卖李某清在大约4年时间里斥资1亿多元从三家古玩商处共计购买了数十件高古玉,家均而后发现为赝品要求退货,被诉其中两家达成退货协议,打眼一家协商退货未果。郑州诈骗此后,地产李某清一方报案,商上上游协商未果的亿元卖家被抓,上游卖家接连卷入。买玉

该案在郑州古玩圈引发轰动,当地古玩圈一位人士告诉记者,古玩圈行规讲究“买定离手、钱货两清”,行内人都会有“打眼”(看走眼)或“捡漏”(买赚了)的经历,但在买家“打眼”后上游层层卖家全部被抓的事儿可谓闻所未闻。

“古玩圈确实很乱,但如果层层卖家都算诈骗,圈里不知道得抓多少人。”另一位古玩圈人士直言。与此同时,也有不少圈内人士开始反思:古玩业行规与法律的边界究竟在哪儿?

郑州地产商上亿元买玉“打眼”,上游三层卖家均被诉诈骗

地产商斥资上亿元买玉

黄金有价玉无价,自古就有“君子比德于玉”之说,玉器历来备受文人雅士推崇。古玩玉石有高古玉、中古玉、明清玉等划分,其中高古玉通常指的是汉代及汉以前的玉器,这段时期的玉器主要用于祭祀,具有神秘的宗教色彩。不过,在如今的古玩界,玉器也是公认的“水很深”的一门。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摄影/帅可聪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摄影/帅可聪

这起案件是由仿制高古玉经层层加价转卖后发生。8月17日,《华夏时报》记者在公开庭审现场了解到,此案被告共有5人,包括郭某岭及其子郭某方、申某强、杨某敏及其子杨某。其中,杨某敏父子将涉案玉器卖给了李某清,而杨某敏父子的玉器购自申某强,申某强的玉器则源自郭某岭。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左右,被告人申某强与被告人郭某岭在郑州市二七区古玩市场郭某岭的工艺品店内预谋,由郭某岭制作仿古玉器,定好底价,交由申某强出售,并约定二人分成比例。为获取巨额利润,2014年至2021年,郭某岭父子租赁民房开办玉器加工厂,制作大量高仿古玉交由申某强出售。申某强在明知系仿品的情况下,编造其在洛阳市伊川县扒老宅时挖出商代古玉的消息,并在洛阳、郑州、北京等古玩市场散播。杨某敏、蔡某鸿、王某明等人获悉消息后,通过中间人联系购买。

起诉书显示,2014年7月至2018年10月,申某强陆续将20余件玉器以2900余万元的价格卖给蔡某鸿。蔡某鸿将其中10件玉器高价出售给李某清,2019年年底李某清发现所购玉器为假的高古玉后,蔡某鸿与李某清达成退货协议。

2014年至2015年期间,申某强陆续将21件玉器以955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明。王某明将其中2件玉器高价出售给李某清,2019年年底,李某清发现所购玉器为假的高古玉后,王某明与李某清达成退货协议。

2015年至2019年期间,申某强陆续将100余件玉器以1600余万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敏。杨某敏将其中部分玉器高价出售给李某清。

案情简图(信息主要来自起诉书)

案情简图(信息主要来自起诉书)

记者调查获悉,李某清在报案时称,其本人比较喜欢古代艺术品收藏,经常参加一些艺术品拍卖会,在2016年香港的一次春季拍卖会上,其拍下了几千万元的艺术品,并在拍卖会上认识了杨某敏父子,而杨某敏是古玉行业的大行家。双方结识后,2016年到2019年底将近4年时间内,李某清从杨某敏父子处分10次购买了高古玉器30余件,共计花费7000余万元。这些交易全部通过现金方式进行,每次数百万元或者上千万元,装在编织袋或者纸箱内交给杨某敏父子。

但在2019年底,李某清通过研究所鉴定发现,所买高古玉为赝品。李某清随后与杨某敏父子协商退货,杨某敏开始应允但资金不足,最终协商未果,李某清指派曾代办交易的公司高管冯某于2020年10月报案,杨某敏父子随后被抓。

达成退货协议的卖家蔡某鸿、王某明二人则未被追究。其中,蔡某鸿以2900余万元从申某强处买入20余件玉器,10件被以4000多万元价格分批卖给李某清,最终李某清将玉器退还,蔡某鸿退了一部分钱,又抵了一部分玉器达成退货协议。

对于买玉的原因,李某清一方称,公司准备在郑州建一个博物馆,主要是展览古代艺术品,弘扬中国古代传统文化,同时有利于公司品牌宣传,所以从2016年底开始着手收藏古代艺术品,主要是通过拍卖行拍买和民间收藏。

公开信息显示,李某清曾以公司名称命名注册登记一家博物馆,地址位于其公司在郑州市惠济区开发的别墅区。8月18日,《华夏时报》记者现场探访发现,该博物馆已关闭,内部处于闲置状态,门外贴着招租广告。附近安保人员告诉记者,该博物馆仅在2021年底举办了为期十几天的工艺品展览,此后关闭。8月19日至20日,《华夏时报》记者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联系李某清寻求置评,但未能取得回应。

郑州地产商上亿元买玉“打眼”,上游三层卖家均被诉诈骗

三层卖家均认为自己无罪

“不到8000万买30多件,这个价格买真品的话,可以说算也可以说不算,因为肯定是低于拍卖行价格的。”郑州古玩圈一位资深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在正规拍卖行,高古玉成交价格在数百万元乃至上千万元是平常事,具体价格要考量玉器年代、工艺等等方面,买家会通过手摸、鼻闻、眼看等方式鉴别,看的时候一般会使用高倍放大镜。

而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三层卖家均坚持认为自己无罪,并没有进行诈骗。在此次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讯问视频与笔录存在差异、郭某岭与申某强是否合作关系等争议焦点,在庭上展开激烈交锋。辩方律师几乎一致认为,讯问视频与笔录差异较大,因此笔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而控方对此表示,笔录差异与办案人员的书写习惯有关。

第三层卖家杨某敏,河南郑州人,从事古玩行业30余年,在玉器圈内颇有名气。他表示,自己在买卖过程中以为是真品。在他向申某强买玉的中间人出庭作证时,他还一度质问中间人:“我在看守所两年了,你拍着良心说,我花这么大价钱,到底为的是买真古玉还是假古玉?”这位前后累计收了杨某敏150万元左右介绍费的中间人庭上回答:“那肯定是真的。”

而在此前笔录中,这位中间人曾称:随着杨某敏等人购买的次数增多,我想着哪里有这么多真的古玉,即使有那么多也不会都在申某强手上,感觉是假的,但是这批古玉的雕工和样式在市面上很少见,一般人是看不出来真假的。大家都没有说透,其实心里都清楚是仿造的古玉。庭审中,面对辩护人的发问,其回应称这只是个人猜测。

第二层卖家申某强,河南洛阳人,早年从事杂技、卖过光盘,从事古玩行业近20年。他否认了有关检方指控其曾在市场放风“扒老宅挖出商代古玉”的情况,并称在出手涉案玉器时也从未说过是真古玉的事情。这一点也获得出庭作证的中间人认同。

第一层卖家郭某岭,是河南封丘人,其从事古玩业40年,自1998年开始在郑州古玩城经营一家工艺品店,是郑州古玩城的第一批商户。他由于身体原因,目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此次庭审其坐着轮椅列席被告。其在庭审过程中数次啜泣,他声称自己就是卖的仿古工艺品,从未说过是真古玉,价格也不是真品的价格,挣得只是辛苦费、手工费。

业内人士透露,古玩界一般在交易时,卖家一般都不会直言货品的年代,懂行的买家也不会问,“行内人最多就是说有好东西,东西摆在那里给你看,你自己看,相中了就议价,一般卖家能挣钱就会卖”。

郭某岭休庭期间告诉记者,其开办的工艺品加工厂雇佣了5名工人,熟练工人每名月薪四五千元,每月只能生产一二十件仿古工艺品,主要供自己在郑州古玩城经营的店铺销售。这些仿古件行外人一般看不出来,资历浅的需要仔细看,但从业四十年的他一眼就能看出来。不过,这些仿古工艺品本身成本也不低,因为玉本身确实是真的和田玉,刨去场租、原材料和人工工资,再加上应得的利润,在其店内定价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都有。而如果是真的,一件可能都得上千万元。

郭某岭在郑州古玩城经营的店铺 摄影/帅可聪

郭某岭在郑州古玩城经营的店铺 摄影/帅可聪

“给申某强的底价跟我店里的定价差不多。”郭某岭否认检方认为的其与申某强是合作关系,并向记者称,申某强有销售渠道,于是以底价将玉器赊给了申某强去卖,这个约定的底价和店里的差不多。至于卖给谁、卖了多少钱不会多问,自己只拿底价。

前述古玩圈人士告诉记者,古玩行业像申某强这样的中间商确实存在,但通常发生在熟人之间。行业潜规则之一是通过现金交易,如果中间商拿货去卖一般都是约定一个底价,无论卖多少店主只拿底价。“卖给谁、卖了多少钱这些都是不知道的,比如我底价200元,你拿去卖了20万,你肯定也不会告诉我对吧。”该人士说。

郑州地产商上亿元买玉“打眼”,上游三层卖家均被诉诈骗

默认行规与法律的边界

辗转经过多手交易后,层层卖家均被诉至公堂追究刑事责任,该案在行业内尤其是当地古玩圈引发巨大关注。

“郑州古玩圈的基本上都知道这个事儿了。”郑州当地古玩圈人士向记者表示,如果确实店家直接卖了高价,那可能还不冤,但这是经过了好几手的交易。行内任何人都有“打眼”的时候,买的时候看中了,喜欢、也研究了,确实就是买定离手的事儿,行内人都是默认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刘晓兵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国内古玩行业在交易过程中,遵循“买定离手、钱货两清”原则,这个行业惯例一般情况下是没有问题的,买家负有甄别责任,不违反民法典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在交易实践中,古玩玉器商家虽不给出任何“保真”等承诺,但如果明知仿制品仍以古玉价格报价出售,这种情况显然涉嫌诈骗。不过,数额不大的话,也可能构成民事欺诈。

刘晓兵认为,如果古玩商甲把仿古玉以高价卖给了古玩商乙,期间未给出保真等承诺,但价格确实是略低于市场古玉价格成交。在这种情况下,乙应该有鉴别能力,甲没有诈骗行为,乙不可能被诈骗。如果古玩商乙最终又以更高价格卖给了文物收藏人士,并声称是古玉,高价成交后,文物收藏人士发现这不是古玉。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有相反证据,乙构成诈骗罪。

如果古玩商高价淘到了一件古玩,并且认为这是真品,而后更高价格卖给了客户,客户发现是赝品,双方协商退货未果。刘晓兵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古玩商没有诈骗行为,也不构成民事欺诈,但古玩商应依民法典承担退货、赔偿等责任,否则买家可以起诉。如果报警,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也会建议买家起诉。

前检察官、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魏景峰律师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即编造假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的情况。具体到古玩市场而言,则是行为人明知是赝品而以真品的价格出售,或者虽然是真品但是明知价值较低,却虚构价值巨大的情形。

关于是真品的这种情况,魏景峰认为,在办案中需要结合交易对象的经验和认知来判断,即其是否被骗。如果通过他的投资经验,得出其具有超出一般人的对古玩的认知,则应根据其具体情况判断。具体到本案,关键是看怎么商议的,如果谎称是真品,存在构成诈骗罪的可能性。

魏景峰律师认为,古玩市场买定离手规则并非诈骗罪的出罪法定理由,关键还是要看是否虚构了事实、隐瞒了真相。古玩市场交易,不可随意歪曲事实,比如明知是假的说成真的去卖。当然,古玩市场的真假有时候很难判断,甚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都有可能不完全准确。但是,如果合法的取得鉴定,卖者认为是真的去卖高价,则排除诈骗罪的成立。如果与鉴定机构恶意串通,将明显是假的鉴定成真的去卖,则构成诈骗罪。

此外,魏景峰表示,古玩市场也遵循意思自志原则,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风险和责任,比较典型的是赌石行为,如果石头里有玉则买家获利巨大,如果没有则亏损巨大。但这都是在买卖过程中协商好的,双方信息是透明的、公开的,买卖双方对于风险的判断是一致的。

值得一提的时,据知情人士透露,李某清一方高管接受警方询问时曾称,李某清购买杨氏父子的古玉时,一般会把看上的先留下一段时间,请教一些行家过来点评,最终才决定是否购买、收藏。

8月18日下午15时许,此案为期两天的庭审结束,法官表示将择期宣判。本报将持续关注报道。‍‍‍‍‍‍‍‍‍‍‍‍‍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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