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子驾驶校车碾死一名学生被公诉

[综合] 时间:2024-04-26 08:14:4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57次

原标题:海口一男子驾驶校车碾死一名学生被公诉

新海南客户端、海口南海网、男驾南国都市报10月13日消息(记者 王天宇)海口一男子林某某在学校内驾驶校车过程中,驶校死名诉未尽到注意义务,车碾致使车辆碾压到一名学生,学生该生经抢救无效死亡。海口10月12日,男驾该起诉书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公布,驶校死名诉9月3日,车碾公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林某某提起公诉。学生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28日7时10分许,海口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号牌为琼A6XXXX的男驾黄色校车将学生接送到海口市海榆中线某学校内,后将该车辆自东向西停放在距离校门口约40米的驶校死名诉校园主道上。林某某先是车碾坐在车上打开车门(未熄火)让学生们下车,跟车的学生老师黄某某站在车门口处清点下车学生的人数,等学生全部下车后,林某某将车辆熄火并起身检查车厢,接着下车检查车辆外围情况,同时黄某甲上车检查车厢内。林某某下车后绕车检查周围情况即上车。林某某上车后在没有仔细查看后视镜确保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发动该车辆,车辆在往前行驶时碾压到该校一年级学生被害人黄某乙,后黄某乙经120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到案发现场,并将被告人林某某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死亡。案发后,涉事学校赔偿给被害人黄某乙的家属共计人民币149万元。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黄色校车在海口市海榆中线海口某学校的校道内启动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疏忽大意,致使车辆碾压被害人黄某乙,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王天宇)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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