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公开征求意见 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

[综合] 时间:2024-04-25 22:49:0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61次

  国家发改委3月14日消息,发改国家发改委起草形成《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委公外债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开征

  《通知》旨在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求意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见支支持优质企业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持优长期充分发挥外债资金服务高质量发展、质企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的业借用中积极作用。

  突出正面导向

  《通知》起草说明称,发改国家发改委拟进一步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委公外债做好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开征积极发挥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总量和结构双重调控功能,求意优化分类管理、见支突出正面导向,持优长期牵引、质企撬动、支持优质企业更加高效便利地统筹利用外债资金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通知》明确,积极支持行业地位显著、信用优良、对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优质企业借用外债。

  现阶段重点支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一是符合《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二是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三是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处于行业或区域领先地位;四是企业国际信用评级为投资级(BBB-及以上)或国内信用评级为AAA;五是最近三年,未发生境内外债务违约且不存在处于持续状态的延迟支付本息事实;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失信黑名单;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如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

  同时,《通知》简化相关审核要求和流程,增强优质企业政策获得感。包括:对优质企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实行专项审核,加快办理流程;企业可提交包含子公司在内的计划性合并外债额度申请,实现一次申请、分次(或内部调剂)使用;对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但暂无法提供已签署贷款协议的、境外发行债券但暂未确定主承销机构的,可予“容缺办理”;企业在借用外债后向国家发改委报送信息时,补充提供有关材料;信用评级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中的专业机构法律意见,可由企业内部法律或合规部门出具。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起草说明称,《通知》保持政策举措的灵活适度性,积极支持和指导企业合理融资、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国家发改委将结合企业申报材料统筹考虑,积极支持各类所有制的优质企业借用外债,并将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及全口径外债情况,适时调整优质企业界定标准。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主动服务,积极支持和指导区域内优质企业稳定发展预期、增强发展信心,合理开展中长期外债融资,引导企业将外债募集资金用于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助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在防范企业外债风险方面,《通知》提出,将加强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持续完善优质企业借用外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范外债风险。一是联合有关部门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对企业借用外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优质企业外债募集资金使用、按规定报送信息等情况进行抽查。三是指导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加强对辖区内优质企业外债募集资金投向的监督检查。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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