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监管系统支持市场主体恢复生产经营 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案例

[休闲] 时间:2024-04-26 15:36:2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76次

原标题:吉林省市场监管系统支持市场主体恢复生产经营 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案例

近期,吉林为全力支持市场主体恢复生产经营,省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场监持市场主产经处罚执法理念,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积极探索包容审慎和柔性执法,管系出台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统支体恢推行“法规宣传、复生教育引导、营对告诫说理、轻微行政处罚、违法监督整改”“五段式”执法模式,不予不断释放执法温度和善意,指导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案例现公布一批指导案例。吉林

案例一: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指导郝某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省市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场监持市场主产经处罚太平洋鞋城内一经营业户郝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考虑该业户经营时间较短,属于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市场监管厅、省司法厅联合发布的《吉林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二批)》,宽城分局依法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免予行政处罚,并指导其在第二天顺利办理了营业执照。

案例二: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指导某羊肉泡馍凉皮店改正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山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羊肉泡馍凉皮店从业人员曹某没有健康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没有健康证的从业人员立即停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未造成危害后果,龙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

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某饮品有限公司改正生产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不符的配制酒行为。

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抽检报告,反映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酒品酒精度项目不合格。经现场调查,该公司生产的某款枸杞配制酒、笨烧锅酒的酒精标示度与实测值不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且该批次配制酒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指导改正,不予处罚并下达《行政建议书》。

案例四: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指导某生鲜超市改正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收到检测报告,反映某生鲜超市经营的菠菜“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查,当事人经营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免予处罚的条件,二道分局依法对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并指导其在经营区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公示了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对上述批次产品予以退换货。

案例五: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某商业有限公司改正使用不合格全生物降解食品专用袋行为。

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测报告,反映某商业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全生物降解食品专用袋,其聚乳酸含量不符合DB22/T2106-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该批不合格全生物降解食品专用袋是该公司提供给消费者免费使用的,未作为产品进行销售。依据《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四项清单”适用规则》,辽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商业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指导其按要求全部更换成符合标准的食品专用袋。

案例六: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洮北分局指导某商贸有限公司改正虚假宣传行为。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洮北分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产品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洮北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不能提供某款面膜宣传功效的相关证明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属于“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但至案发时该公司还未售出相关产品,并主动下架该产品。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洮北分局决定对涉案企业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七: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某酒店改正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某温泉酒店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的行为进行核查。经查,该酒店在微信公众号上对某温泉的宣传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用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鉴于该酒店不知道其行为违法,并及时将违法内容删除,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吉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适用规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涉案酒店不予行政处罚,并同步制发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建议书》《信用承诺书》。

下一步,吉林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更加主动、更加精确地发挥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持续推进包容审慎和柔性执法,让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曹逸群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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