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178延华智能被预处罚,股民索赔可期

[娱乐] 时间:2024-03-29 19:21:1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6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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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2月6日,可期上海延华智能(维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延华智能,延华代码:002178)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被预公告》。(宋一欣律师专栏)

  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查明,处罚2019年10月31日,股民延华智能与北京中汇乾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汇乾鼎)、索赔北京泰和康医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泰和康)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可期协议约定延华智能收购中汇乾鼎持有的延华泰和康45%的股份。延华智能将对泰和康的被预投资列示于“长期股权投资”科目。2019年至2021年,处罚泰和康为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雅培)授权的经销商,泰和康90%以上的营业收入来自于雅培相关销售收入。

  延华智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2022年半年报、2022年三季报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上半年,泰和康与雅培的合作显著异常且二者未来是否能继续合作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泰和康2022年上半年收入同比大幅下降。延华智能在不晚于2022年半年报披露前知悉泰和康上述合作异常情况,未在2022年半年报中对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导致延华智能2022年半年报、2022年三季报分别虚增利润总额5,191.14万元,占2022年半年报利润总额(公司2022年半年报所披露的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为-15,901,440.28元)绝对值的 326.46%,占2022年三季报(公司2022年三季度报所披露的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利润总额为-10,979,280.55元)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72.81%。(二)2022年半年报未全面、充分披露泰和康业绩下滑的原因。延华智能在2022年半年报中就泰和康情况披露“参股公司北京泰和康亏损370.72万元,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主要原因是上半年北京地区疫情封控措施影响,业务开展困难”。经查,泰和康业绩下滑具有多方面原因,仅仅简单披露疫情原因不能完整涵盖实际情况,投资者无法了解到泰和康业绩下滑原因的全貌。

  故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拟决定:对延华智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两百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之前,2023年6月3日,延华智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延华智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预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延华智能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延华智能案的索赔条件为:2022年8月16日到2023年6月2日期间买入延华智能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3年6月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延华智能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责任编辑:韦子蓉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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