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官司后续:保险公司刷脸未被认定侵权 车主已上诉

[热点] 时间:2024-04-19 05:07:0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28次
原标题:“人脸官司”后续:保险公司“刷脸”未被认定侵权,人脸认定车主已上诉

  买车险被“刷脸”进行人脸识别,官司公司车主认为遭到侵权而起诉保险公司。后续湖南省宁乡市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驳回车主的刷脸诉诉求。

  这起因个人信息保护纠纷引发的未被“人脸官司”,原告是侵权购买保险的车主萧鹏,被告是车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宁乡支公司。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已上人脸识别行为构成侵权,判其删除人脸信息并承担律师费等维权费用6000元。人脸认定

  宁乡市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官司公司被告收集、后续使用人脸识别信息过程中,保险保障了原告的刷脸诉知情权并获得其同意,不违反合法、未被正当、必要的原则;此外,诉讼期间被告已将原告的人脸照片删除,故原告要求删除人脸信息的诉求不再具备履行条件。

  一审判决后,原告萧鹏称,对于其线上线下购买保险的选择权,以及被告是否将原告人脸信息全部删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外,萧鹏对一审第三次开庭为不公开审理亦提出质疑。

  11月25日,萧鹏告诉澎湃新闻,日前他已递交材料,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买车险被“刷脸”,车主起诉保险公司

  车主萧鹏是长沙宁乡市人,他为车子购买的是“交强险”和商业险。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8月30日,萧鹏来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宁乡支公司买车险。“销售人员告诉我,购买保险必须进行人脸识别。”萧鹏说,当时他按照工作人员提示,在手机上下载“平安好车主”App,通过手机摄像头对自己进行人脸识别后,才完成购买车险的相关流程。

  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的电子保单显示,萧鹏当天缴纳360元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缴纳1868元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后来,萧鹏越想越不对劲——买个保险为什么还要刷脸呢?“很多人可能对自己的这张脸无所谓,但人脸信息是敏感的生物识别信息,一旦泄露危害很大。”萧鹏认为,“人脸识别”这项新科技,不应被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商业机构滥用。

  萧鹏说,他曾多次与平安财险公司的客服沟通,要求删除其被“刷脸”后收集的人脸信息,但对方并未答应。2023年3月,他向宁乡市法院提交诉状,起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宁乡支公司。

  萧鹏的诉求包括: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强制收集原告人脸信息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其删除收集的原告全部人脸信息,并承担律师费等维权费用6000元。

  受理此案后,宁乡市法院曾开庭三次。其中,9月13日的第三次庭审为不公开审理。

  2023年11月8日,宁乡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双方诉辩的意见,对三大争议焦点进行了评判。

  法院详解争议焦点,驳回原告诉求

  在一审判决中,宁乡市法院归纳了此案的三大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原告萧鹏援引《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脸识别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认为被告采用捆绑人脸识别的方式销售保险,变相强迫原告同意处理人脸信息,属于侵权行为。

  被告则辩称,原告投保时间是2020年8月,而其起诉所依据的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生效时间均为2021年1月之后,故其诉求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针对上述法律适用问题,宁乡市法院认为,直至原告起诉时止,被告尚未删除原告的人脸信息照片,该争议行为持续至本案受理之后,故本案适用于案件受理时即2023年3月前已经实施的法律(法律或司法解释有相关明确规定的除外)。

  争议焦点二:被告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原告主张的维权合理费用是否应当支持?

  宁乡市法院评判称,被告的“平安好车主”App对客户进行人脸识别信息的收集、使用,以“知情+同意”的方式,获得了用户的明示授权,保障了用户的知情权,并明确告知使用人脸信息的目的是用于验证身份功能;被告使用人脸识别信息对投保人进行身份验证,既是响应银保监会关于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号召,也是适应当前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具体表现,亦得到保险行业的充分肯定;被告获取的人脸信息除用于核验原告身份的真实性外,无证据证明用作其他用途。

  综合上述评判,宁乡市法院认为,被告在“平安好车主”App中收集、使用原告人脸信息的行为,不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故对原告请求确认被告行为侵权并要其承担相应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三:原告要求被告删除其人脸照片信息是否有法律依据,能否得到支持?

  宁乡市法院认为,根据金融、保险监客部门的规定,客户身份资料信息至少保存五年。本案中,被告保存原告身份资料信息未超过五年期限;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删除了原告的人脸照片,原告虽主张被告尚未完全删除其人脸特征信息,但并未提交证据且明确不申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故本案确认被告已将原告的人脸照片删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再具备履行条件”。

  宁乡市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萧鹏的诉讼请求。

  车主称删除人脸信息“事实不清”,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后,萧鹏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显示,萧鹏认为,一审判决对其购买车险方式的“选择权”,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载明,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购买被告的车险产品时,被告提供了线上及线下购买两种方式,原告在到达被告营业点后,仍然选择使用线上投保的方式购买保险。”由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选择权,对其进行人脸识别具有正当性。

  萧鹏则认为,上述事实认定错误,“我在购买保险过程中,自始至终未被告知可以选择线下购买方式,仅告知买保险必须做人脸识别”。

  除了“选择权”,萧鹏还对被告是否完全删除其人脸信息表示质疑。

  这次“人脸官司”,萧鹏的诉求之一,是要求保险公司删除此前对其“刷脸”收集的人脸信息。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方面提供视频证据称,已于2023年4月24日,删除了其系统中存储的原告人脸识别照片。一审法院认为,既然被告已将原告的人脸照片删除,那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再具备履行条件”。

  萧鹏称,一审法院确认被告已删除原告的人脸信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照片仅仅是数据模型,其背后数据的存储方式、位置,没有查清楚。”萧鹏认为,被告并没有“完全”删除其人脸信息,“整个审理过程没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我们多次要求被告技术人员到庭,但遭到拒绝”。

  对于被告是否完全删除原告人脸信息这一问题,判决书记载:“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第三方机构对此进行鉴定。”萧鹏向记者解释,之所以不申请第三方鉴定,主要是考虑经费问题,“我这次起诉,本来就是偏公益性的。”

  在上诉状中,萧鹏还对一审的审判程序提出异议。此案一审经过了三次开庭审理,其中第一次、第二次为公开审理,第三次为不公开审理。第三次开庭时,保险公司方面以本案涉及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

  “我们当时就反对,这根本就不是什么商业秘密。”萧鹏认为,此次不公开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据萧鹏介绍,11月22日,他递交上诉材料并缴纳了诉讼费用,目前尚未收到二审开庭通知。

  暗访:保险公司客服称买保必须通过App“刷脸”

  在“人脸官司”诉讼过程中,原告萧鹏认为,保险公司要求“刷脸”才提供投保服务,这是变相的强迫收集人脸信息。那么,购买涉案公司的车险,是否真的必须“刷脸”呢?

  11月23日,澎湃新闻记者以咨询者身份,根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官网公布的车险服务热线,拨打客服电话4008-000-000。转接人工服务后,对方表明是“负责全国的接听客服”。

  该客服人员介绍,车主购买平安财险公司的车险,必须通过人脸识别的方式验证身份,“不管线上线下,都要搞人脸识别”。

  如果车主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薄去平安财险的营业大厅投保,是否可以不经过“人脸识别”?“不行的!这个必须要人脸识别签名才可以。”客服人员表示,车主通过线下渠道投保,也得下载“平安好车主”App,通过软件的“人脸识别”后才能办理。

  “现在所有的费用,所有的支付保单,必须要走官方才可以,官方就是平安好车主App……不经过App软件是买不了保险。”上述客服人员强调,保险改革之后,购买该公司车险的各地客户,都必须通过软件进行“人脸识别”,“全国(网点)都一样”。

  记者“暗访”平安财险客服得到的说法,与萧鹏购买该公司车险被要求“刷脸”的经历,基本吻合。

  “归根结底,保险公司是一家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为什么要强制‘刷脸’呢?至少可以给我们一个‘不刷脸’的选择。”萧鹏说,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时代,人脸信息不应该被滥用,这也是他打这一场“人脸官司”的初衷。

责任编辑:刘天行

(责任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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