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 | 离婚了,手上戴的钻戒该怎么分?

[娱乐] 时间:2024-04-27 07:56:2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79次

原标题:探案说法 | 离婚了,探案手上戴的说法手上钻戒该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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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

影视剧里,夫妻俩离婚,一般会把钻戒还给对方或扔到河里、海里……他们扮演的戏份爱恨分明,视钻戒如粪土。而现实生活中却和影视剧中的剧情有所区别,有的夫妻离婚后可能会因一枚钻戒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甚至闹到法院。那么,当夫妻之间感情不和选择离婚,结婚时买的钻戒要怎么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

案例一:男子离婚后起诉前妻讨要百万婚戒

钻戒象征永恒的爱情,结婚时买钻戒已成为一些年轻人表达爱意的方式。这不,刘杰和张娟相识于2010年,恋爱期间,刘杰为能追到张娟绞尽脑汁,更是花费100多万元购买了一枚钻戒向女友求婚。在强烈的攻势下,刘杰得偿所愿,两个月后,两人登记结婚。然而,两人婚后聚少离多,逐渐产生了矛盾。结婚两年后,张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解除了夫妻关系。

刚打完离婚官司,刘杰便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双方婚前房产协议,返还价值100多万元的钻戒。可是已经戴在张娟手上的钻戒可不好摘下来,张娟认为,钻戒是刘杰送给她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刘杰无权要求返还。

对此,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杰请求撤销婚前房产协议书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返还钻戒的要求,法院认为,该赠与已经完成,即权利已发生转移,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案例二:海口一对情侣分手后因金戒指等物品对簿公堂

事实上,夫妻离婚、情侣分手经常会因为婚戒彩礼等财物而发生纠纷。海口也有类似纠纷最后对簿公堂。

张斌和赵敏均住在海口,2017年两人经朋友介绍认识,短暂交往后双方有意发展成恋爱关系,待条件成熟时结婚。恋爱期间,张斌购买了一枚价值843元的金戒指以及价值2万元的金手表送给女友。令人遗憾的是,在交往近半年后,这段感情以分手收场。

张斌觉得自己亏了,便和赵敏讨要金戒指、金手表及转账现金。但赵敏称金戒指、金手表是自己买的并不是张斌送的。为此,张斌一纸诉状前女友告上法庭。

然而,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经一审、二审后,法院均驳回了张斌的诉求,法院认为,张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上述物品交付给了赵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例三:夫妻离婚 妻子要求丈夫返还钻戒

我们再来看一起案例。2012年,钱静经人介绍认识了老乡庄强,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13年初登记结婚。举行婚礼前,庄强送给新娘一套首饰,包括钻戒、金项链等。刚开始,两人感情尚可,生活一段时间后,便闹起了离婚。对此,钱静提出离婚,除了要求分割房产外,还让丈夫返还送给自己的钻戒和金项链。

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婚前购买的首饰应视为婚前赠与,属于女方个人物品,应由男方返还给女方。于是,法院判决男方将钻戒、黄金项链等首饰返还女方。

律师说法:

钻戒在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对此,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丽华称,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案例一中,刘杰购买钻戒向张娟求婚,该行为并不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丽华认为应认定是刘杰对张娟的赠与行为,在张娟接受刘杰赠与的钻戒后,权利即发生转移。鉴于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前,因此是张娟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三条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便双方离婚,此种情况下该钻戒也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林丽华说,案例三与案例一略有不同,庄强与钱静于2013年登记结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双方完成婚姻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问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办婚礼前,一方赠送给另一方的首饰,是否应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林丽华认为,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如该套首饰在一方交付给另一方后,双方对此没有另行作出约定,法院可能依据该套首饰在交付时双方的真实意愿、首饰用途、使用人等情况认定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从而不作分割。但现实生活中并不乏例外情况,因珠宝首饰一般价值较高,因此,即使由夫妻一方使用,但另一方能够证明是为投资购买的,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外,也有部分法院认为金银首饰等物品用途并非用于生活,不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故不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在个案中,仍应以法院判决认定为准。

律师提醒:

夫妻间已有明确意愿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建议书面约定

现实生活中,双方不止是在婚姻期间,甚至在恋爱期间也会有多种多样形式的资金或物质往来。

林丽华认为,对于恋爱期间非赠与性质的资金或物品,例如借款或物品的委托保管等,出借方(托管方)应明确表达非赠与的意思表示。尤其是对于与表达情感相关的物品或款项往来,例如爱心项链、戒指、转账数额为“520”“1314”等,如未明确,则存在被法院认定为单方赠与的法律风险。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个案情况不同,认定财产属于个人还是共同共有上也存在不同。因此,林丽华认为,如双方已有明确意愿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建议有相关书面约定为宜。(稿件中,除律师人名外,出现的人名均为化名)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王天宇)

(责任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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