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热点] 时间:2024-04-26 20:27:3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77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海光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限售并对其内容的技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股份公司公开股上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有限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8,221.0188万股,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首次市流

  ● 除战略配售股份外,发行本次上市流通的部分限售股数量为58,655.7181万股。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8月14日(因2023年8月12日为非交易日,海光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信息限售

  一、技术本次上市流通的股份公司公开股上公告限售股类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5月9日作出《关于同意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53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有限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首次市流000.0000万股,并于2022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232,433.8091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12,473.2298万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91.4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9,960.5793万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8.59%。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合计1,218.4019万股已于2023年2月13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和战略配售限售股,限售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其中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8,221.018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3.54%,股东数量为12名,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58,655.718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24%,股东数量为25名。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共计66,876.736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77%,现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2023年8月14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的部分限售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情况如下:

  (一)合计持有公司首发前5.00%以上股份的股东宁波大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上乘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企业/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公司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本企业/本公司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首发前股份。

  本企业/本公司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公司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本企业/本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本企业/本公司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

  本企业/本公司减持首发前股份时,(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00%。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并导致本企业/本公司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本企业/本公司将在减持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1)项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适用前述(1)、(2)项时,本企业/本公司与一致行动人(如有)合并计算减持数量。

  若本企业/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本公司未将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则本企业/本公司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本公司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本企业/本公司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本承诺函系本企业/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即生效。

  (二)持有公司首发前5.00%以下股份的股东北京中云融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天津市海光海河专项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融泰中和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融泰中和六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中科图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宽带诚柏长江(湖北)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融泰中和五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温州钛信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天汇嘉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温州钛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石智娱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国科瑞华三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嘉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天创汇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中冀瑞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晨山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交控金石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企业/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公司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本企业/本公司减持首发前股份时,(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①如本企业/本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认定条件,本企业/本公司减持股份将适用下列比例限制:A.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B.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C.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D.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前述投资期限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公司金额累计达到300.00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公司总投资额50.00%之日开始计算。);② 如本企业/本公司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认定条件,本企业/本公司将执行下列减持方式: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本企业/本公司将适用如下减持条件:①如本企业/本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认定条件,本企业/本公司减持股份将适用下列比例限制:A.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本企业/本公司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B.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本企业/本公司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C.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本企业/本公司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D.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前述投资期限自本企业/本公司投资公司金额累计达到300.00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公司总投资额50.00%之日开始计算);②如本企业/本公司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认定条件,本企业/本公司将执行下列减持方式: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

  若本企业/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本公司未将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则本企业/本公司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本公司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本企业/本公司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持有公司5.00%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本承诺函系本企业/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即生效。

  (三)持有公司首发前5.00%以下股份的股东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天津滨海高新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混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津联(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昆山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企业/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公司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首发前股份。

  本企业/本公司减持首发前股份时,(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0%;(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

  若本企业/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本公司未将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上缴公司,则本企业/本公司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本公司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本企业/本公司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持有公司5.00%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相关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本承诺函系本企业/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签署之日起即生效。

  (四)中信证券海光信息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遵守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66,876.7369万股

  1、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8,221.0188万股,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58,655.7181万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8月14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3、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共持有公司3,721.3636万股,其中3,121.3636万股系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限售期为12个月;600.0000万股系作为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子公司跟投部分,限售期为24个月。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注: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限售股8,221.0188万股中不含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相关子公司跟投的600.00万股。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7日

(责任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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