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明确生育保险待遇

[百科] 时间:2024-05-05 17:14:0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88次

原标题:海南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明确生育保险待遇

新海南客户端、海南海南南海网、修改险条险待南国都市报3月27日消息(记者王洪旭 实习生殷天舒)3月25日,省城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二件法规的业人员生育保育保遇决定》,同日公布,例明公布之日起施行。确生二件法规的海南海南修改,将进一步提高参保人的修改险条险待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障水平,维护参保人的省城合法权益。

其中,业人员生育保育保遇《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生育保险条例》)修改的例明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生育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生育保险待遇与生育政策脱钩、确生统一生育与医保定点管理政策等。海南海南

明确生育保险待遇有关政策。修改险条险待《生育保险条例》对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鉴于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的省城实际情况,规定从业人员自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之日起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明确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所需的参保缴费时限,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与生育政策脱钩。按照国家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要求,《生育保险条例》删除了现行规定中“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基金不予支付”的相关内容,明确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与生育政策相脱钩。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治疗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从业人员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发放。从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从业人员依照《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享受增加的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本条例未规定给予生育津贴的,其工资由原发放单位发放。(王洪旭 殷天舒)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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