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退赔168万余元 海南一装修公司“造假”被罚

[焦点] 时间:2024-04-25 08:18:0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09次

  近日,造假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对海南铭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一审判决,审判司被令其退回原告装修款,退赔并向原告支付3倍的元海赔偿金,共计退赔168万余元。南装据了解,造假2018年,审判司被该公司因将客户李某定制的退赔天然大理石装修材料“偷梁换柱”为人造材料并故意隐瞒,李某认为该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元海侵害其合法权益,南装遂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假

  2018年1月30日,审判司被李某与海南铭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铭某公司”)正式签订《装饰工程施工、退赔安装合同书》。元海合同约定:由铭某公司为李某位于万宁市兴隆镇某小区房屋提供家庭室内装饰装修服务。南装

  此前,双方已经约定装修费用为635887元。经铭某公司工作人员推荐,李某为获得天然大理石材质的装修服务,合同签订后向铭某公司支付增加费用264113元,故装饰装修工程总造价为90万元(包含人工、辅料及主材)。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合同及铭某公司的要求,将工程造价款897020元转账到该公司业务经理龚某名下的银行账户。

  2018年6月1日,李某到该公司指定的海口市“金盛达建材城”处选取“电视背景艺术大理石画”,双方当场共同选定一款,其价格为160600元。

  然而,铭某公司给李某房屋安装“电视背景艺术大理石画”后,李某发现与其当初选定大理石背景画的花纹纹理、颜色、凹凸度等方面存在肉眼可辨的明显差异。

  此外,铭某公司工作人员向李某推荐使用“青玉石”材料,但没有向李某释明“青玉石”属于人造材料。李某基于合同的约定和对铭某公司作为专业装饰装修企业的信任,误以为向其推荐具有透光性的“青玉石”就是天然大理石,而同意在楼梯踏步、窗台等使用“青玉石”材料装饰。

  2019年8月28日,李某向万宁市公证处申请为装修石材鉴定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9年8月30日,李某将铭某公司用于为其房屋装修使用的“青玉石”原料样品委托北京北大宝石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该“青玉石”属人造材料。

  发现上述问题后,李某认为铭某公司及龚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龚某作为铭某公司的业务经理,在原告购买相关装修产品和服务时,向原告推销宣传,参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并且实际收取原告支付的合同款项,是涉诉合同的共同缔约人、履行人,系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承担共同责任。

  法院认为,合同约定装修使用的“电视背景艺术大理石画”为定制,而被告方在原告房屋安装的“电视背景艺术大理石画”照片所显示的大理石背景画存在肉眼可辨的明显差异。被告及其证人抗辩称最终实际安装的产品是由原告选定的两片纹理相同的大理石背景画上下拼接而成,所以花纹存在差异。通过照片对比,两块大理石背景画的花纹纹理的局部细节均不相同。而且被告证人张某也承认不同的大理石背景画因花纹纹理不同,价格存在差异。因此,原告和被告在选材现场选定的“电视背景艺术大理石画”与最终实际安装的产品不是同一款石材,被告方的行为构成欺诈。

  此外,双方在《装饰施工合同》及辅料、主材等清单上明确约定所用石材均为天然大理石。原告基于合同的约定和对被告作为专业装饰装修企业的信任,在被告没有释明“青玉石”属于人造石材的情况下,同意被告在楼梯踏步、窗台等使用“青玉石”材料装饰,被告的行为具备故意隐瞒真相以及误导的特征,亦构成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万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铭某公司和龚某退还原告李某支付的电视背景艺术大理石画款项160600元,并按相当于电视背景艺术大理石画价款3倍的数额向李某赔偿金481800元;被告铭某公司和龚某退还李某支付的天然大理石款项261133元,并支付相当于天然大理石价款3倍的赔偿金783399元。


(责任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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