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岁富婆同时约两名健身教练训练,结果当场死亡,民警:兴奋致死

[娱乐] 时间:2024-03-29 09:43:1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74次

    文/法言碎纸机编辑/法言碎纸机【编者按:本文为头条原创独家首发,岁富时约死亡请勿抄袭转载】根据弗洛伊德对于病态心理学的婆同研究,其认为每个人在性需求上或多或少都有病态倾向,两名诸如恋物癖、健身教练结果恋足癖等不一而论。训练兴奋当然,当场其中就包括被人戏称为“三人行”的致死一男两女或者一女两男的3P性行为。对于该兴趣爱好,岁富时约死亡由于许多当事人都是婆同讳莫如深,外人自然难谙其道,两名只不过近日一起发生在沿海某地的健身教练结果“富婆3P兴奋致死案”引发了外界的关注。尤其是训练兴奋该案件当事人是一位46岁风韵犹存的富婆,以及两名身强体壮的当场男健身教练,这样的致死组合不得不让诸多网友想入非非,更是岁富时约死亡令许多媒体对于案件的细节趋之若鹜。而根据后来警方的调查取证,认定该女子属于兴奋过度致死,两名男教练无需承担责任,这一结论不禁让人感到疑惑。难道这三人的行为不算作聚众淫乱吗?两名男教练不需要承担过失伤杀人的责任吗?同时,有人好奇,该富婆的行为是否能够构成嫖娼呢?案情陈述今年年初,一则“46岁富婆同时约两名健身教练开房,最终兴奋致死”的新闻引爆社交网络。案件当事人陈女士,是一位身价过亿的富婆,在当地县城颇有名气,除了喜欢逛街打牌,陈女士最常出入的场所便是健身房。而46岁的陈女士之所以喜欢健身,一方面是为了锻炼身体,更重要的原因是为了物色符合她胃口的健身教练。没错,陈女士的婚姻并不幸福,准确说是处于分裂的边缘,因此寂寞难耐的陈女士经常约年轻的教练出来上“私教课”。当然,这种私教很容易从肢体拉伸变成床上运动,只不过陈女士有个特殊爱好,就是喜欢同时找两个床伴一起做“运动”。这在陈女士经常光顾的几个健身房中已经成为心照不宣的秘闻,而陈女士因为出手阔绰,并且每次“多人运动”完都会给一笔不菲的小费,因此不少见钱眼开的年轻教练便愿者上钩。事发当日,陈女士一如既往地约了两名年轻男教练来到酒店大床房,来满足她双管齐下的特殊癖好。只不过好事进行到一半的时候,陈女士忽然没了声音,表情也逐渐僵硬,半分钟后,嘴角竟然开始吐出白沫。见状两名男伴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并赶忙给陈女士做心肺复苏急救,可是一切都已经为时已晚,陈女士在救护车赶到之前便已经没了生命体征。随后酒店管理方立即报警处理,两名男教练也被警察带走审问,经过法医对陈女士的尸体检查,以及警方在案发现场的取证,最终确认陈女士是兴奋过度引发心脏骤停,与两位男教练无关。此事一经发酵,便引发了诸多媒体的热议,许多人认为陈女士这种行为太过擦枪走火,这种结局多少有些罪有应得。但更多的人都对两名男教练在此事件中无需承担责任而感到疑惑,难道在性交过程中一方死亡,另一方无需承担责任吗?进而有人提出,陈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还是只是单纯地嫖娼呢?更有甚者,有人认为这顶多算作伤风败俗的非法行为,算不得嫖娼,那么,事实真的如此吗?以案释法首先,陈女士的多人运动行为能算作聚众淫乱罪吗?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聚众,是指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从事淫乱活动。淫乱行为除了指自然性交以外,还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交、鸡奸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乍看之下,陈女士与这两名男教练的行为,似乎属于聚众淫乱的范畴,实则不然,因为对于当事人两名男性来说,其主观上并不存在聚众淫乱的意图,其根本上只是想服务于陈女士,进而从中谋利。也就是说,聚众淫乱罪多表现为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具有行为对象的非专一性特征。而本案中两名男教练向陈女士提供性服务的行为,由其主观动机、目的决定了他们之间并非是聚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因而不具有本罪“淫乱”的特征。综上分析,对于陈女士与两名男教练的行为,不能作为聚众淫乱罪处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那么,是否可以算作卖淫嫖娼呢?首先,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尽管这一定义看起来颇为宽泛,实际上要定性为卖淫嫖娼,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素。第一,必须是在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也就是双方具有不确定性,对于长期的未结婚的固定性伴侣而言,便不符合这一标准。第二,必须要以金钱等财物为媒介,也就是说必须有利益交易证明,对于双方自愿没有财物交易的,同样难以定性为嫖娼。第三,要发生性关系,当然,最新的法律解释,在谈好价格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发生性关系,也视作卖淫嫖娼。结合本案来看,陈女士与这两位男教练并非长期固定的性伴侣,同时陈女士在发生关系前分别给两个人支付了费用,并且确确实实发生了性关系。由此可以认定,陈女士与两位男教练的行为属于卖淫嫖娼。那么,在卖淫嫖娼这一非法行为中的意外致死,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而在卖淫嫖娼行为中,倘若一方因兴奋过度等原因而引发疾病,并处于危险状况下,嫖娼行为的另一方是有责任对发病者予以救助的。倘若其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而是任由对方处于危险状态,这就涉嫌不作为情况下的故意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反,只要按照规定流程及时采取救助措施,那么对于发病方的意外死亡另一方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在本案中,两名男教练不但立即拨打了救援电话,还采取了应急处理措施,因此其不构成故意犯罪行为,进而无需承担责任。无论如何,陈女士这样的行为都不可取,既违背社会道德跟法律底线,也置自己的身体承受能力与不顾,无异于玩火自焚。

(责任编辑:焦点)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