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开征求《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意见》

[探索] 时间:2024-04-25 09:23:3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33次

原标题:海南省公开征求《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意见》

新海南客户端、海南南海网、开征可告南国都市报11月9日消息(记者 蒙健)近日,求涉企经记者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营许为进一步规范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制度,知承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海南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诺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行办

据介绍,法意按照“应施尽施”的海南原则,对能实行告知承诺是开征可告指申请人提出涉企经营许可申请,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其经营许可条件、求涉企经需要提交的营许材料、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知承后果,申请人自愿作出能够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的诺试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行办申请人在提出涉企经营许可申请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意见》指出,选择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按照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开展经营流程办理行政许可。(一)申请。申请人对照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提交申请书、告知承诺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涉企经营许可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申请材料原则上以申请表和承诺书为基础。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类型和数量,主动采取承诺后免于提交、事后限期补交等方式,精简申请材料。

(二)受理、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约定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公开被许可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按照《信用承诺信息数据标准(试行)》《信用承诺履约践诺情况信息数据标准(试行)》将承诺信息和履约践诺信息数字化,数据和承诺书应在做出决定7个工作日内推送至海南省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升级改造省行政审批系统,支持承诺书和履约践诺情况的在线数字化。

(三)开展经营。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在线提交或邮寄给行政机关。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填写申请人承诺书(具备条件),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填写申请人承诺书(一定期限内具备条件),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审批事项,一律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省政府、省市场监管局在门户网站及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向社会公布。(蒙健)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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