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被中国证监会强制退市案在京开审 证监会出庭应诉

[百科] 时间:2024-04-26 04:27:0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134次

  中新社北京12月19日电 (记者 于立霄)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欺诈强制虚假披露证券处罚上诉一案19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发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出庭应诉。被中这是国证中央部级单位相关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

  欣泰电气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退市庭,通过外部借款、案京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开审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证监收回,进行财务造假。欺诈强制

  证监会认定上述违法行为分别构成证券法中的发行欺诈发行和虚假披露行为,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作出行政处罚,被中并启动强制退市程序,国证欣泰电气退市后将不得重新上市。退市庭欣泰电气成为中国A股市场首个因欺诈发行而被强制退市的案京上市公司。

  2016年7月5日,开审证监会依法对欣泰电气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相关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规定的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规,并决定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并处以832万元(人民币,下同)的罚款。

  欣泰电气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证监会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今年5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驳回欣泰电气的全部诉讼请求。欣泰电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在当天的庭审现场,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以及欣泰电气是否符合该构成要件;被诉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是否需要专业机构审计或鉴定;被诉处罚决定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欣泰电气的代理人称,不认为欣泰电气的行为严重到构成证券法关于欺诈发行的规定,并认为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未经全面核查确认。

  黄炜指出,欣泰电气向证监会报送的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构成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证监会依法对欣泰电气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最终作出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的处罚决定。

  双方代理人针对上述三个争议焦点展开多轮辩论,庭审进行近两个小时。此案没有当庭宣判。(完)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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