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控制67万台电脑诈骗256万余元 男子被判11年6个月

[时尚] 时间:2024-04-24 14:37:2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64次

原标题:非法控制67万台电脑诈骗256万余元 男子被判11年6个月

程序员马某为炫耀个人技术,非法伙同他人非法控制计算机67万余台,控制并利用这些信息实施诈骗,台万余半年非法获利256万余元。电脑记者27日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获悉,诈骗该院以诈骗罪、元男月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数罪并罚,被判判处首要分子马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非法并处罚金50万元。控制其余两名被告人均获刑罚。台万余

计算机专业的电脑马某大学毕业后从事了两年对外网络安全服务工作。之后注意到PHP语言学习者、诈骗开发者们经常使用一款公益性编程软件,元男月因为想用这款软件证明自己的被判技术,马某决心在软件上安装“后门”,非法进而控制安装软件人员的计算机,获取信息,并了解一些黑客所掌握的专业信息。

“后门程序”一般是指绕过安全性控制而获取对程序或系统访问权的程序方法。通过此方法,马某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达67万余台。

2018年3月,马某开始自己找教程学习专业技术。6月,与同样对计算机技术感兴趣的杨某等人成立了工作团队。这个专业团队利用博彩网站漏洞,通过技术侵入修改投注结果的方式骗取博彩网站资金,后通过银行卡、支付宝等进行提现获利,非法获利256万余元。

其中,马某负责提供技术,入侵并修改投注结果以达到保证投注赢钱的目的。杨某负责购买银行卡进行赃款洗钱提现,周某负责使用银行卡注册账号在博彩网站下注并提现,谭某负责提供收买来的他人银行卡和支付宝账户,为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杨某、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谭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而提供帮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马某、杨某对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综合作出上述判决。(张燕玲)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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