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地起价+言语威胁?法官教你三招“破解”无良搬家公司套路

[百科] 时间:2024-04-18 17:03:0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100次

原标题:坐地起价+言语威胁?法官教你三招“破解”无良搬家公司套路

对于现代人来说,破解换工作、坐地换房子,言语都可能需要搬家。威胁无良当通过网站平台多番比较,法官终于确定了一家推荐排名靠前的教招搬家公司,却没料到在搬家时遭遇对方坐地起价。公司这种乱象并非个案,套路很多情况下甚至伴随着财物毁损、破解言语威胁等方式,坐地很多消费者无奈选择隐忍。言语今天,威胁无良法官就教你如何“破拆”无良搬家公司的法官套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教招

“破拆术”1:

在忙乱现场签订合同 格式条款最需注意

丁先生要搬家,公司对比了价格、服务等因素后,在网上选了一家宣称“集居民搬家、物品包装、家具拆装等多种项目为一体,且车辆配有GPS卫星定位系统与通话设备的大型搬家企业”。最让他心动的是该公司官网上列明了详细的价格表,且费用优惠,如车辆起步价280元、十公里以内免费,搬运一台钢琴仅收费200元。丁先生觉得物美价廉,当即通过官网预定了搬家服务。搬家当日,6名工人迅速将丁先生的家具行李搬上车,发车前,司机拿出制式合同要求签字,丁先生想着价格提前都谈好了,忙乱中便直接签了名。搬家完成后,丁先生按照事先的约定准备支付钱款,但搬家工人说之前的报价都不算,要按合同收费。这样计算下来的费用竟比最初报价高10多倍,仅搬钢琴的费用就是1000元,此外还隐藏着每名工人每小时300元的人工费等。即使丁先生讨价还价,最后还是被收取了21000元。事后,丁先生一纸诉状,将该搬家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对于合同格式条款应从有利于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解释,超出收费范围的服务费应当退还,判决搬家公司退还丁先生服务费9000余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点评

此案所涉搬家公司通过在各大网站平台投放广告,发布低价信息吸引消费者,并在他们咨询价格时,故意隐瞒真实收费情况,低价揽客。但到了搬家现场,他们便利用搬家过程中忙乱,客户一般无暇细读合同,故意不告知合同内容,让消费者签署公司的制式合同,即包含格式条款的服务合同。很多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下了隐含额外费用条款的合同。最后,搬家公司再以合同明确约定为由,索要高额搬家费用。此处搬家公司的套路,就是作为服务合同的制作方和提供者,未尽告知义务,就服务合同中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没有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导致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不公平的情况。

出于简化签约程序、提高交易效率的考虑,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无可厚非,但在条款的设计和应用上,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中的规定,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否则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那么,什么是“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呢?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详细规定,即“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面对搬家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如有不理解之处有权要求经营者解释,否则这部分霸王条款可能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合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

法官提醒

面对搬家公司的合同套路,消费者首先要寻找资质专业、在市场上口碑良好的搬家公司,提前“避坑”;其次,签订合同前,要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对于约定不清或者与承诺不符时,要求对方阐明;再次,在搬运过程中,要注意留存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可为维权提供证据支持;最后,如果出现搬家公司恶意加价等情况,消费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破拆术”2:

看清价格别贪小便宜 遇强迫交易赶紧报警

年过七旬的张阿姨和老伴上下楼腿脚不方便,想搬到低层去住,就从小区张贴的宣传广告上找了一家搬家公司,没承想结账时需要高昂的人工费,远超出一开始谈好的价格。搬家工人还威胁说,不给钱就赖在家里不走,态度非常嚣张。老两口被气得头晕眼花,但担心对方动手打人,无奈之下只能支付了钱款。

搬家过程中遭遇搬家工人软暴力、坐地起价的情况时有发生。独居的吴女士因为平时工作繁忙,只能利用晚上下班时间搬家。明明谈好了价格,等到了新居时,搬家公司的报价却翻了几倍,吴女士无法接受,拒绝支付,但搬家工人就坐在客厅里不走,并威胁说知道她家地址。双方僵持到深夜,为了让对方尽快离开,吴女士迫于无奈支付了费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点评

上述案例都是搬家公司在搬家过程中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消费者在被隐瞒真实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与搬家公司达成合作,在搬运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搬家人员滞留在消费者家中、楼道等地纠缠滋扰,通过停止搬运或者言语威胁等“软暴力”方式坐地起价,额外索要远高于最初约定价格的高额搬家费用,强迫客户接受指定服务。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中明确规定,强迫交易罪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上述案例中搬家工人的言语威胁等软暴力情节,是以威胁方法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慌心理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他们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在手段上包括但不限于轻微暴力或轻微暴力威胁、非暴力威胁、软暴力威胁等,在行为方式上包括但不限于他人不愿意以某种价格从事交易活动时,强迫他人以某种价格从事活动。强迫交易行为,一方面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侵害了被害人的交易自由。搬家服务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搬家领域中的强迫交易行为,切实影响了群众安全感。

近期,法院对北京四方兄弟搬家有限公司强迫交易案进行了宣判,该公司通过电话与消费者约定较低的搬运费用,诱使其使用该公司提供的搬家服务,后指使工人在搬运过程中单方提高搬运费用,并以停止搬运、拒不离开、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迫客户支付较高服务费用,一年时间,该公司实施犯罪行为43起,共涉金额13万余元。因犯强迫交易罪,该搬家公司被法院一审判处罚金5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4万元;公司5名员工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年6个月不等,均被判处罚金2万元。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雇佣搬家公司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那些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搬家服务很有可能存在价格陷阱,千万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到了搬家现场,在工人搬运物品前须和对方再次明确收费情况,如有异常应果断拒绝继续交易。遇有坐地起价、言语威胁强迫等情况,消费者要在保证自身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报警或寻求社区居委会的帮助,留存好证据,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破拆术”3:

虚假宣传乱收费 投诉举报别手软

近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连续接到商家举报,称某搬家公司的官网宣传内容与自己公司的工商信息极为类似,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且有多名群众通过热线投诉该公司变着花样向消费者多收费。于是,市场监管部门成立调查组展开立案调查。

调查发现,该搬家公司实际成立于2016年,但其在官网上宣称“成立于1994年,是我市搬家公司中的老品牌……”这样的介绍很容易让消费者认定其是一家知名搬家公司,存在有意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属于广告法规定的虚假广告行为。此外,该搬家公司曾因“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连续两年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目前还未被移出该名录,说明其确实存在信息造假、经营异常的问题。此外,就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该搬家公司存在未明确完整告知消费者搬家收费价格,搬家后执意索要巨额费用的行为,且该公司的套路给多名群众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该搬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罚款50万元的处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点评

良好的商业信誉,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命脉”,需要企业在诚实经营中慢慢积攒。但有的企业耍小聪明,动起了歪心思,在公司名称、商标、宣传内容上故意蹭他人信誉,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误把“李鬼”当“李逵”。另外,在搬家服务中,标准不一、巧立名目、坐地起价的现象也非个案。主要问题有约定好的人工费最后变成了人头费,大件家具单独加价,拆装家具漫天要价等。究其原因,搬家价格实行完全的市场定价,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行业协会,各个搬家公司各自为政,实行自己的服务体系和收费标准,因此搬家行业缺乏统一的服务规范、价格标准,对搬家公司的经营行为,服务人员职业操守、服务价格等方面的行业监管存在缺失。

法官提醒

无论消费者是通过何种渠道选择搬家公司,都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核实该企业的注册信息,尤其要确认公司的经营状况、守信情况,看其是否有不良记录,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

如果消费者在搬家过程中发现搬家公司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提供服务质量差等问题,可以拨打12345热线电话解决消费争议,或者拨打市场监管局的12315举报投诉,反映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除了消费者的自我维权以外,行政监管仍需不断发力,坚决打击搬家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清理行业乱象。市场监管部门可牵头成立搬家行业协会,根据各地区物价水平、用工成本等因素制定并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对搬家公司的经营行为和服务人员的服务进行监管,促进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为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法院将严惩搬家市场中存在的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积极发挥司法职能,向相关职能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为规范搬家服务行为、促进行业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建言献策,为市民维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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