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40报告:以“一带一路”为起点 打造数字金融的中国模板

[综合] 时间:2024-04-17 18:18:2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200次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一带一路“做好科技金融、报告绿色金融、为起普惠金融、点打养老金融、造数字金中国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模板“数字金融”首次被写入中央文件,一带一路其重要性日益凸显。报告

  近日,为起在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点打中国金融四十人研究院、造数字金中国北大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办,模板新金融联盟联合主办的一带一路第11期CF40南沙金融沙龙上,课题报告《如何建设数字金融强国》(以下简称“《报告》”)正式发布。报告

  《报告》指出,为起建设数字金融强国是建设金融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数字金融领域拥有先发优势,从新加坡数字金融发展的经验来看,建设数字金融需从两方面推进,一是构建平衡创新激励和风险防范的监管模式,二是推动数字金融行业双向开放。

  具体的,《报告》指出,建设数字金融强国要求数字金融监管在效率与稳定之间求得平衡,需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要依法将所有数字金融活动纳入监管,消除监管空白与乱象;明确统一、全面监管的细则,为各类市场主体的数字金融关联活动提供可预期、稳定的事前规范指引。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还要明确数字金融的监管主体,提高数字金融监管的协调性。

  二是进一步改进、提升中国式“监管沙盒”的实践,对创新业务的监管增加更多的“回应”成分。在筛选标准方面,可考虑以创新的影响和价值为导向。在准入条件方面,可分阶段、分领域逐步放宽沙盒准入规则,提高沙盒监管的灵活性。此外,要营造支持创新孵化的生态建设,以小范围专项试点展开,同时加强各地的沙盒监管协调。

  三是数字金融的治理框架应充分考虑数字技术的特点与效应,有些领域不宜照搬传统金融监管的做法。以垄断问题为例,判断数字金融行业是否存在垄断最关键的因素不是市场份额,而应是“可竞争性”,即新市场主体是否仍然可以进入市场并与既有主体竞争。我国数字经济领域的可竞争性其实非常明显,因此监管政策应该更多地关注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

  四是为数字金融创新与发展创造良好的软硬件基础设施与环境,其中,数据的使用与治理尤为关键。我国应加快推进全国公共信息共享和征信体系建设。在全国公共信息体系建设方面,鼓励公共数据在确保个人隐私和公共安全前提下,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原则向数字金融机构开放。在征信体系建设方面,一方面加快打通信用信息统一共享的部门和行业壁垒,充分发挥大数据等技术的赋能作用和市场化征信机构对官方征信系统的补充作用;另一方面,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监管能力和人才供给,特别是加强违法采集个人征信信息的立法和执法力度。

  而在数字金融行业双向开放方面,《报告》认为,建设数字金融强国要求支持中国数字金融进一步走出去。数字金融强国必然是开放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但在数字金融领域,开放的重点应该是支持国内数字金融企业走出去。

  《报告》建议,应以“一带一路”为起点,打造全球数字金融服务的中国模板。我国在普惠金融等领域的业务突破,为多数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宝贵经验。可考虑推动我国数字金融企业以布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起点,助力相关国家发展更便捷的支付平台、更顺畅的融资渠道、更高效的投资模式、更普惠的保险服务,进而提升我国在数字金融相关的国际标准、业务规范制定等方面的影响力,增强我国金融领域的国际软实力。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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