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疫情期间第六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娱乐] 时间:2024-03-29 06:39:4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44次

原标题:吉林省疫情期间第六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委省政府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吉林间第决策部署,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相关物资市场价格监管力度,省疫对价格违法行为重拳出击,情期从严从快查处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格违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法典全力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型案现将第六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长春市永瑞合百草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案

案情摘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开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吉林间第长春市永瑞合百草大药房有限公司以1.30元/袋价格购进的省疫“世华医疗用品”医用外科口罩(生产批号:05220206),以10.00元/袋的情期价格销售,购销差价率为669.23%。格违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法典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政策规定。目前,型案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开分局已对当事人的吉林间第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案例二:长春市天翼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圣世分公司涉嫌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案

案情摘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接到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转办的省疫案件线索,对长春市天翼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圣世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情期经查,该公司以1.30元/袋价格购进的“豫函泰医用外科口罩”(生产批号:20220208),以5.00元/袋的价格销售,购销差价率284.62%;以1.40元/袋价格购进的“豫安和医用外科口罩”(生产批号:20211101),以5.00元/袋的价格销售,购销差价率257.14%。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政策规定。目前,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案例三:吉林市昌邑区利来水果超市涉嫌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案

案情摘要: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执法人员根据舆情监测情况,对吉林市昌邑区利来水果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超市甘蓝以2.50元/斤的价格购进,以4.00元/斤的价格销售,购销差价率60.00%;西葫芦以4.50元/斤的价格购进,以7.00元/斤的价格销售,购销差价率55.56%;土豆以2.00元/斤的价格购进,以3.00元/斤的价格销售,购销差价率50.00%。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政策规定。目前,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案例四:四平市铁西区聚鲜园水果超市涉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案情摘要: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一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四平市铁西区聚鲜园水果超市在销售土豆、大葱、菠菜等蔬菜过程中,未按规定标明价格等信息。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目前,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一分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案例五: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永林堂大药房涉嫌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案

案情摘要: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城堡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情况,对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永林堂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药房以1.40元/袋价格购进的口罩,以6.00元/袋的价格销售,购销差价率328.57%。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政策规定。目前,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城堡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案例六:蛟河市双和食品便利店涉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案情摘要: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对蛟河市双和食品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在销售鸡蛋、蔬菜过程中,未按规定标明价格等信息。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目前,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市场价格监管,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希望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切实承担社会责任,自觉诚信经营,共同维护价格秩序。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如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曹逸群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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