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看孙女十余载 老人追索“带孙费”获法院支持

[知识] 时间:2024-04-26 22:33:4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17次

  在我国传统家庭伦理中,带孙费父母为子女看护孙辈,照看追索一般都属于自愿、孙女自发的余载院支行为,甚至有不少老人都认为是老人自己的责任,但事实上,获法这种行为并不属于法定义务。带孙费昝某就因具有抚养能力的照看追索子女将照看孙辈的义务推卸给其本人,而将子女告上法庭索要无因管理费用。孙女近日,余载院支昝某的老人诉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昝某系赵某之母,获法赵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带孙费双方婚后于2002年11月生育一女小赵。照看追索小赵出生后,孙女长期由昝某及其配偶抚育。昝某与赵某、李某共同生活至2012年。随后赵某与李某共同生活至2018年1月,其间小赵由昝某独自抚养。赵某与李某于2018年12月离婚,此后小赵随李某共同生活。后昝某将赵某、李某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据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付出的抚养费28.8万元。

  对于母亲昝某的诉求,赵某表示认同。

  而李某则辩称,自2002年结婚后一直与昝某及其配偶、赵某、小赵一同生活,工资卡交由赵某支配使用,日常开销包括对于小赵的抚养费在经济上都是共同支配、共同享有。她和赵某的工资全部用于一家5口人的生活各项费用支出,所以不只由原告负担,而是由家庭共同负担。此外,李某认为,由于两被告均是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孩子的生活时间不一致,故孩子平时主要由原告照料,但也有一定时间由原被告共同照料,小赵是原告唯一亲孙女,原告对小赵十分疼爱,因此主动承担了部分的照料义务。基于这些因素,李某对于原告的诉请不认可,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赵某与李某婚后育有一女小赵,赵某及李某对小赵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根据已查明事实,小赵出生后长期由昝某进行抚养,双方之间构成无因管理,赵某及李某作为受益人,应共同偿还昝某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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