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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院审结一起巨额“染色茶”案

[焦点] 时间:2024-04-24 23:21:1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117次
中评社北京3月29日电/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染色茶近日,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新疆首例在茶叶制品中添加着色剂的高院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以被告人海某生产、审结销售伪劣产品罪,起巨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245万元。额案  被告人海某无视消费者权益而牟取暴利,染色茶在茶叶中添加柠檬黄、新疆日落黄等着色剂,高院销售金额达2400万余元,审结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起巨严重侵害消费者健康。额案2021年12月30日,染色茶新疆高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依法对该起在茶叶制品中添加着色剂案作出一审判决,新疆被告人提起上诉。高院  新疆高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起,被告人海某在生产的茶叶中添加按固定比例调配的柠檬黄、日落黄等色素“秘方”,使其生产的茶叶相较于普通茶叶色泽更明亮、口感更香甜。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认定,涉案茶叶为伪劣产品。海某通过注册成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对外销售这些茶叶,并发布广告大肆宣扬自己生产的茶叶品质高、无添加,销售量大幅提升。至案发,海某销售涉案茶叶累计240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海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将柠檬黄、日落黄添加到其生产的茶叶制品中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涉案数额大。海某上诉提出其生产的茶叶为调味茶,可以添加食品添加剂,但根据行业相关标准,调味茶本质仍为茶叶产品,是以茶叶为基本原料,经加工制成的采用冲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也应当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不得在茶叶中添加具有着色功能的食品添加剂。故海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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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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