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明确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许可条件

[百科] 时间:2024-04-20 19:37:3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0次

原标题:四川拟明确食品小作坊、川拟小经营店许可条件

(记者 陈淋 实习生 汪曼如)3月28日,明确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举行。食品《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大会进行第二次审议。小作条例草案对食品生产经营,经营件食品小作坊、店许小经营店及摊贩,可条食品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川拟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明确内容进一步调整完善。

记者了解到,食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小作规定,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的经营件准入制度,拟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店许食品销售、可条餐饮服务,川拟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条例草案还加强对食品销售凭证的规范,保证食品可追溯,进一步明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和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向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品、食品添加剂时,应当向购货者出具并保存销售凭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和购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保存符合前款规定的销售凭证,保证食品、食品添加剂可追溯。”“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条例草案也进一步明确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市场销售环境的管理职责,在第三十二条增加一项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同时,条例草案也进一步强化对餐饮服务场所的卫生要求,增加一款规定:“餐饮服务场所应当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选择与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地点并合理布局,保持场所环境清洁。场所、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清洁,必要时消毒。”

为保护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的安全,条例草案增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条例草案也进一步完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管理规定,不仅明确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许可条件,还增加一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在线服务平台,推行许可备案网上办理和电子证书的发放、使用,切实提高办理时效。完善食品经营许可数据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询。”同时,也明确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认定标准,增加一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具体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社会关注度高,监管难度较大,因此,条例草案也进一步压紧压实有关政府部门的责任。为进一步加强快检能力的建设,健全食品快检结果评价机制,增加一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机制,组织对食品快速检测结果进行实验室验证,验证结果及时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对食品快速检测结果的准确率进行动态排名。”

为从源头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重点食品可追溯,增加一款规定:“食品溯源公共服务平台重点监管品种食品目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粮食储备等部门共同制定。”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职责,条例草案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食品监督抽检等工作,提高食品安全执法水平。”

值得关注的调整内容还有,条例草案补充完善不按照规定出具销售凭证、未达到餐饮服务场所卫生要求、企业未按照要求上传重点监管品种食品数据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做出单独规定,降低处罚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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