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老人与骑滑板车小孩相撞受伤,法院这么判

[探索] 时间:2024-04-19 12:31:5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176次

原标题:广场舞老人与骑滑板车小孩相撞受伤,广场法院这么判

刘泽 摄

骑滑板车的舞老3岁小孩撞到了跳广场舞的老年人,导致老人不慎受伤,人骑老人遂起诉小孩及其父母,滑板孩相要求赔偿医药费。撞受这起案件,伤法是院判2月26日丰台法院发布的第三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之一。本案中,广场根据双方过错,舞老法院依法判决儿童监护人承担70%的人骑责任。

据本案主审法官张习文介绍,滑板孩相2020年8月28日晚,撞受66岁的伤法李阿姨在丰台某体育场内跳广场舞,3岁的院判程某某随父亲程某在该体育场内玩耍。李阿姨在跳广场舞过程中,广场与骑行滑板车的程某某发生肢体碰撞并报警。当晚,李阿姨至医院就诊,诊断为左手外伤,后陆续至其他医院就诊。同年9月,李阿姨将程某某及其父母诉至丰台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费用2000余元。

孩子父亲程某辩称,当晚其带着3岁的儿子在涉案体育场内健身,跳广场舞的人员较多,孩子们的活动空间被挤压,使得孩子们不得不从广场舞队列中经过。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体育场为公共场所,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此从事体育娱乐活动,但从事活动应当有一定边界且不妨碍他人。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玩耍应有监护人陪同,且监护人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监护职责。

法官发现,事发体育场面积较大,事发当日参与广场舞活动的约30余人,广场舞外围仍有活动空间,而程某作为程某某的监护人明知体育场地常有人群在跳舞,骑行滑板车本身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仍任由年龄仅三岁多的程某某在广场舞人群中穿行,且其视线距离程某某较远,应视为其对程某某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应对程某某与李阿姨发生碰撞致伤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李阿姨也应对自己的受伤承担一定责任。“李阿姨系成年人,且经常在事发体育场跳舞,应对场地日常的活动情况更加了解,跳广场舞虽一般不具有致人危险性,但如出警录像中的旁证群众所述,腿后撤情况下可能会与他人发生肢体碰撞,且李阿姨在广场舞最外围跳舞,更会产生此种风险,李阿姨亦应在跳舞过程中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故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责任。”法官张习文表示。最终,对李阿姨的伤害后果,法官认定程某某的监护人程某、赵某负有70%的责任,李阿姨自负30%的责任,并判决程某、赵某赔偿李阿姨部分医疗费、交通费,驳回李阿姨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判决最后,法官附上了这样一段寄语:“在公园、游乐场所等公共场合从事社会活动时,每个公民应当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在因嬉戏玩耍或从事其他娱乐活动行为不当给他人造成伤害时,双方不宜用过激的言语或采取过激行动解决,而应秉着和谐、友善的原则妥善处理矛盾,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每个公民的行动自觉,共同构筑和谐、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本次丰台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横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领域,具体内容涵盖城市管理、网络安全、噪音污染、公共娱乐等群众生活的众多方面,分别从诚实守法、社会公德、文明守规、社区和谐等不同角度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丰台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祖鹏表示,自2019年起,丰台法院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机制建设,通过三年的运行,已构建完成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机制主体框架,研究、制定了系列制度文件,同步构建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的案例孵化、团队培养、成果转化、考评激励的“四项机制”,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库,结合社会热点和群众关切先后发布两批20个典型案例,并结合“京法巡回讲堂”等活动开展典型案例宣讲活动,培养和树立群众的法治信仰和正确价值判断。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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