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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法积极回应数字遗产继承需求

[百科] 时间:2024-04-19 04:42:1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190次
数字遗产:在“云端”留住爱与记忆(图片来源:人民网)
  中评社北京4月6日电/据光明日报评论,立法随着信息时代的积极继承到来,人们快速融入网络空间。数字网络世界无边无际,遗产但人生总有终点。需求有些人开始担忧,立法自己去世后网络虚拟财产能否作为遗产来继承?  我国民法典第127条将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区分开来。积极继承数据是数字被各种软件采集、存储并加以分析整理的遗产碎片,网络虚拟财产则具有相对清晰的需求外部轮廓和整体形式,主要包括社交账号、立法网络店铺、积极继承电子邮件等。数字近年来,遗产虚拟财产相关继承案件呈逐年增加态势。需求2005年,一位美国士兵阵亡,他的父亲作为继承人希望访问儿子的邮箱,但被服务商以侵犯用户隐私为由拒绝。2018年,一位德国女孩身亡,她的父母希望访问女儿的社交账号,也被服务商拒绝。虽然美国和德国的法院最终判决继承人可以继承虚拟财产,但各国法律界普遍认为尚存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平台能否以用户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为理由否定继承权?二是平台能否以保护用户隐私权和人格权的理由阻隔继承关系?  虚拟财产继承难,症结不在于它属于哪种财产类型。同物权、债权等财产类型一样,虚拟财产也具有财产性质,能通过货币交易,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各国法律广泛认可。问题症结在于“虚拟”二字。虚拟财产是在网络上虚拟形成的,这种属性决定了它无法独立存在,必须依附于网络平台。比如电子邮件,它产生于用户,内容与纸质邮件没有差别,但收发和存储依赖平台;再如游戏装备,它完全由平台虚拟产生、依附于平台存在,用户只能在有限范围内使用支配。而网络店铺的虚拟及依附程度介于电子邮件和游戏装备之间。总体来看,财产的虚拟程度越高,就越依附于网络平台,平台的话语权就越强;相反,财产的虚拟程度越低,就越独立于平台,法律对用户财产权和继承权的保护就越有力。  虚拟财产继承难,根源在于平等的双方关系变成了失衡的三角关系。财产关系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双方关系,但平台作为强势的第三方颠覆了平等的双方关系,形成了一家独大的三角关系。现实中的虚拟财产继承问题很少发生在用户之间,主要发生在用户与平台之间。  我国民法典积极回应数字时代的迫切要求,已经提供了原则性依据。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民法典采取概括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障财产继承。各种虚拟财产,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只要不是法律规定或者根据性质不得继承的,都属于可以继承的遗产。在此基础上,法律法规应与时俱进。宏观上,应根据宪法基本权利的要求,保障个人在网络时代的独立地位,化解用户对网络平台的依附关系,从制度上排除平台对继承的阻隔妨碍;微观上,应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打通“最后一公里”,着力针对提供公共服务、发挥公共基础设施作用的网络平台,规定它在继承关系中应承担通知、配合、协助等义务,加重其举证责任,推广逝者社交账号封存机制等等,避免平台阻隔用户的财产权和继承权。

(责任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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