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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协议规则优化需要多方参与

[百科] 时间:2024-04-26 08:04:0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130次
中评社北京6月26日电/近日,平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为期5个月的协议需多优化平台协议规则专项行动。这一专项行动所针对的规则平台协议规则,是优化平台经济健康运行、法律关系合理建构、平台当事人权益公正配置的协议需多决定性因素。推动平台协议规则的规则优化,的优化确抓住了平台治理的核心和关键要素。  进入平台经济时代以来,平台对于平台内的协议需多各类主体和活动,平台经营者通常借助于事先设立好的规则各类平台协议规则来进行治理。这些规则对于在平台内活动的优化各类主体的权益,具有重大影响。平台相关协议规则是协议需多否属于“霸王条款”、是规则否变相限制消费者法定权利等,一直备受关注。一段时间以来,平台规则中有不少涉及平台有权单方面修改用户服务协议、单方面决定解除合同的条款。这些规定引发舆论关注,甚至形成司法案例。如某视频网站单方面修改服务协议所引发的“超前点播案”就是其中典型。  问题其实不局限于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样值得关注。面对掌握数据、流量和算法的平台,经营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平台出于商业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可能会制定有关规则,对商家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或施加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在涉及消费投诉、侵权责任承担等问题上,可能会过于严苛地对待平台内商家,或者转嫁本来应该由自己承担的责任。正如不久前某平台在处理售后问题时,强迫商家接受“仅退款”安排,导致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被“网络羊毛党”大肆侵害。这些问题之所以出现,与平台没有运用好平台协议规则制定权,使得相关规则缺乏合理性有一定关系。  为了使平台协议规则得到优化,让平台场域中各方主体得到公平公正对待,我国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要求平台经营者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针对修改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要求公开征求意见,并且将修改内容提前予以公示。应该说,电子商务法为平台协议规则的优化,确立了基础规则。但由于这些规则比较原则,实践中还需要有配套措施才能更好落实。  在司法层面,人民法院高度关注网络消费领域的协议与规则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明确宣告一些特定类型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例如电子商务平台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电子商务平台方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这些条款都属于无效条款。考虑到平台上的交易发生纠纷后,法院作为处理者,需要确认相关的平台协议规则的效力,因此法院从相关规则的效力审查这个角度,已经实际参与到了平台协议规则的治理体系中。  但平台协议规则的治理体系本身很复杂,完全借助于法官在司法个案中进行效力审查,存在明显不足。特别是当事人往往没有能力和专业知识去挑战、质疑平台协议规则的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监管的参与就显得非常重要。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手段集中治理一些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平台协议规则,可以起到很好效果。这也正是上述专项行动的初衷所在。  需要强调的是,平台协议与规则虽然具有自身特殊性,但在性质上仍然属于市场主体合同自治的范畴。因此从行政监管的角度介入对于平台协议规则的管理,依然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合同自由的精神,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平台协议与规则的优化。在判定相关协议规则究竟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公平性时,需要引入广泛的专家评审机制,借助各方利益主体的参与,确保可以多视角、多立场、多维度审视,来慎重判定是否需要干预相关的协议规则的实体性内容。  平台协议规则的优化是一个逐渐推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多方主体的参与,形成合力,方能得到我们所期待的结果。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薛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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