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证券与责任人各收警示函 研报存2宗违规

[时尚] 时间:2024-04-23 19:31:2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22次
来源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披露天津证监局《关于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渤海决定》、《关于对姚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证券责任决定》。 

  经查,人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收警示函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有关制度不完善;二是公司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审核把关不严。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三条、研报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的存宗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违规天津证监局决定对渤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渤海行政监管措施。 

  姚磊在渤海证券任职期间,证券责任存在研究报告制作不审慎的人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九条的收警示函规定。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研报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姚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存宗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显示,违规姚磊的渤海执业机构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最近登记日期为2023年6月15日至今。

  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第三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有关制度不完善;二是公司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审核把关不严。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研报制作发布有关制度机制,强化研报质量控制审核,结合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3年6月29日 

  关于对姚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姚磊: 

  经查,你在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存在研究报告制作不审慎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3年6月29日 

责任编辑:王其霖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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