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商标、汽油……海南市场监管局对民生领域案件重拳出击

[休闲] 时间:2024-04-26 19:32:1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123次

原标题:食品、食品商标市场商标、汽油汽油……海南市场监管局对民生领域案件重拳出击

新海南客户端、海南南海网、监管局对南国都市报9月23日消息(记者 蒙健 文/图)今年以来,民生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领域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案件以案件查办为抓手,重拳出铁拳、出击办铁案,食品商标市场切实解决民生诉求,汽油回应社会关切,海南查处了一批有震慑力的监管局对大要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民生

琼山汇香汇香酒家内发现的领域大东方龟。

案例1:制售的豆芽中检出“无根水”儋州一摊贩被罚21600元

2020年12月31日,经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海口分所检验,儋州乐民农贸市场罗某某蔬菜摊经营的黄豆芽、绿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儋州市市场监管局遂对其立案调查。

经调查,罗某某于2020年12月17日将其自行培育的20千克黄豆芽、22千克绿豆芽运至儋州乐民农贸市场进行销售。涉案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168元,违法所得124元。因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罗某某罚款21600元。

案例2: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冻肉 海口琼山一经营者被罚款3819万余元

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对周某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冻肉制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周某于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从岑某某(另案处理)处采购了1273093元的进口冻肉制品,并全部销售,未查验并留存所经营进口冻肉制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通关单、进货单、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

今年6月17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依法对周某予以警告并罚款38192790元,且周某自本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案例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三亚天涯国越酒业行被处罚17.5万元

今年5月24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天涯区解放路三亚天涯国越酒业行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销售的“国窖1573”、“梦之蓝M6”等白酒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商品依法予以扣押,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酒业行称案涉的4瓶“国窖1573”2瓶“梦之蓝M6”2瓶“梦之蓝M3”和1瓶“天之蓝绵柔型”白酒系其从他人转手或回购而来,但无法提供合法票据凭证予以证明。经过“国窖”“梦之蓝”“天之蓝”等注册商标持有人的鉴定,上述酒类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违法金额共计7700元。

由于该酒业行存在不配合调查和逃避处罚行为,执法机关依据该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依法从重处罚,对该酒业行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9瓶,并罚款175000元。

案例4: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陵水椰林世樽酒业商行等4家企业被查处

今年1月28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委托专业人员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58瓶贵州茅台酒进行鉴定,其中55瓶为假冒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陵水椰林世樽酒业商行、陵水椰林北斗万盈商行、陵水椰林北斗依妮批发商行和万宁万城云庆烟酒茶行等4家商行从他人手中收购了共计60瓶茅台酒(其中55瓶为假冒茅台酒),分别销售给了陵水椰林旺海商行。4名当事人销售55瓶假冒茅台酒获得了27650至37250元不等的销售金额。且4名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

陵水椰林世樽酒业商行等4家商行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鉴于4家商行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并作出赔偿。执法机关依法责令4家商行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上述商行分别作出没收假冒茅台酒和罚款75000至93125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案例5:陵水提蒙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 海南中南能源有限公司被处罚款41.5万元

2020年11月26日,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南中南能源有限公司陵水提蒙加油站开展调查。

经查,该加油站销售的95号车用汽油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苯含量和芳烃含量),销售不合格油品为35341L,违法所得22754.08元。

该公司销售不合格95号车用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今年6月15日,执法机关依据该法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754.08元,并处罚款415972.6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销售不合格柴油 松涛水利工程物资公司松涛加油站被罚款12万余元

车用油品的质量影响车辆的使用寿命,产品中笨、芳烃含量超标也会污染大气环境,关系民生和安全,是重点监管的产品。今年1月29日,根据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儋州松涛水利工程物资公司松涛加油站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加油站销售闪点不合格的0号车用柴油11627.1L,违法所得为13022.35元。

今年5月27日,执法机关依据该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022.35元,并处罚款120456.7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儋州闽鑫乙炔气有限公司被查处

使用超期未检验的气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今年6月22日,儋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成镇的儋州闽鑫乙炔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充装和已充装的气瓶存在无气瓶检验标识及气瓶瓶身上检验标识超出检验有效期的问题,遂对该企业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使用无气瓶检验标识及气瓶瓶身上检验标识超出检验有效期的气瓶共751个,其无法提供上述气瓶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且存在未及时填写充装记录表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和未按照规定实施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该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案例8: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海口天信科技有限公司被查处

根据海南省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口天信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该公司在开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检验检测的档案中,存在原始记录缺失、检测数据不能溯源、标准物质台账和关键试剂耗材验收记录缺失、检测数据明显修改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公司还存在没有参加相关检验检测能力验证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损害了检验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执法机关依据该办法的规定,对其作出顶格罚款3万元和撤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处罚决定。

案例9:不执行政府定价 海南衍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高分公司被罚没款3.4万余元

针对生活用水、电等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必须按照政府定价标准收取费用。今年3月14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到海南衍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高分公司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公示博厚镇“衍宏海港小镇”项目第3、4期业主电费的收费明细,不按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问题,遂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海南衍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高分公司为博厚镇“衍宏海港小镇”第1、2、3、4期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该企业于2018年4月16日公示的对第1、2期业主的电费收费标准为0.85元/度,超出了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用户用电价政府定价的标准,多收取业主的电费共计10401.5元。另外,该企业还存在未公示3、4期业主电费的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

该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执法机关依据该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多收取的电费,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401.5元和罚款2380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经营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 海口琼山汇香汇香酒家被顶格处罚

今年2月2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省林业局、省渔业监察总队对位于海口市南海大道的琼山汇香汇香酒家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存放疑似白胸苦恶鸟(俗称白面鸡)冻品7只、疑似白骨顶(俗称海鸡)冻品7只和疑似大东方龟活体1只。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野生动物冻品及活体进行扣押。涉案冻品经鉴定为白骨顶、黑水鸡,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经查,该酒家共购进白骨顶14只、黑水鸡11只,已经销售了黑水鸡4只、白骨顶7只。

由于大东方龟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保护级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该酒家经营大东方龟的行为涉嫌犯罪,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当事人非法经营大东方龟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酒家非法经营用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实施办法》。执法机关依法责令该酒家立即停止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56元,并处野生动物价值和违法所得二十倍的顶格罚款计175120元。 (蒙健)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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