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1年,受贿书记被告人郭世杰在担任甘肃省漳县县委副书记、超万县长、甘肃岷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承揽、项目招标、土地使用权转让、资金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59.578102万元,伙同特定关系人张小娟(另案处理)共同收受他人财物6696.221万元,共计9355.799102万元。
图片来源: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世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世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郭世杰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受贿所得部分追缴到案,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郭世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