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在经营的公开场所放映版权作品 海口一娱乐会所被判赔1.98万元

[综合] 时间:2024-04-20 06:53:4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75次

原标题:未经许可在经营的未经万元公开场所放映版权作品 海口一娱乐会所被判赔1.98万元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经营南国都市报11月27日消息(记者 王天宇)海口一娱乐会所未经许可在经营的开场口娱公开场所放映版权作品,被一家公司告上法庭索赔8.6万余元。所放所被近日,映版法院判决该娱乐会所删除侵权的权作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1.98万元。品海判赔

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出版了出版号为“ISBN978-7-88102-873-6”的未经万元《华飞经典合辑》,该合辑收录了包括《一百天一千年》在内的经营135首音乐电视作品,合辑的开场口娱外包装正面有“中久华飞”的字样及图标,封面标注的所放所被版权信息:版权所有人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久华飞公司),并注明“本专辑涉及任何词曲、映版录音、权作音乐录像、品海判赔图片、未经万元肖像,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使用,违者必究。”

2019年11月23日,申请人李某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手机客户端“权利卫士”自带的拍照、录像、录音功能对在海口美兰某娱乐会所(以下简称娱乐会所)经营场所内点播的包括《一百天一千年》在内的132部涉案作品进行录像并进行电子证据固化保全。

中久华飞公司认为娱乐会所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公开场所放映涉案音像作品构成侵权,将该会所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娱乐会所立即停止放映并删除涉案132首音乐电视作品,并向其支付经济损失、相关合理费用共计86162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中久华飞公司提供的音乐电视作品合辑,合辑中的作品包括歌手现场表演,场景转换,多镜头的切换,有连接音乐、画面的内容,反映了制作者构思,该视听作品具有独创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创作方法制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应属于中久华飞公司。娱乐会所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的公开场所以卡拉OK的形式放映涉案作品,其行为未经中久华飞公司许可,也未向中久华飞公司支付报酬,已侵犯了中久华飞公司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娱乐会所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经营场所放映中久华飞公司享有著作权的132首音乐电视作品,并从曲库中删除前述音乐电视作品;限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久华飞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支出)19800元;驳回中久华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娱乐会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海口中院经审理,于2020年11月1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王天宇)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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