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这个规定亮点多

[热点] 时间:2024-04-19 19:25:4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130次
中评社北京3月11日电/据人民网报道,保护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日前,消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引发社会关注。亮点  “网络消费者已成为我国消费者群体中的保护重要组成部分。”最高法党组成员、网络副院长贺小荣日前在接受人民网专访时介绍,消费上述《规定》对网络消费者最为关心的规定问题一一作出了回应。  有些网络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单方面规定,亮点消费者签收商品后,保护不得提出质量问题。网络对此,消费《规定》明确,规定有关“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的亮点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物品,收到快递后的签收行为并不等于对商品质量的认可,商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还要打开后才能看到。所以,签收不能视为商品质量合格。对于这种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贺小荣解释到。  《规定》同时明确了奖品、赠品、换购商品问题,规范网络促销行为。贺小荣表示,有些赠品存在过期等对人体有危害的情况,商家却认为赠品免费所以不承担责任,这是没有依据的。赠品、奖品如存在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商家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部分网络商家为了提高商铺知名度进行虚假宣传的问题,《规定》明确,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贺小荣介绍,针对有些网络商家以商品已经拆封为由拒不退货的问题,《规定》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需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不影响商品完好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一般应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商家主张拆封就视为合格、不能退货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近年来,外卖餐饮行业蓬勃发展。实践中,存在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没有卫生资格证,却利用外卖平台的审核漏洞违法经营问题。“《规定》明确,网络平台如果没有审查,商家销售食品造成损害的,网络平台要承担连带责任,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贺小荣说。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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