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湖南高院给你上了一道紧箍咒

[知识] 时间:2024-04-19 12:30:3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21次

原标题:自由裁量权,自由咒湖南高院给你上了一道紧箍咒

近日,裁量湖南高院制定出台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裁量权行使 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权湖实施意见(试行)》(下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旨在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南高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湖南实际,上道规范法官裁量权行使,紧箍保障裁判尺度统一,自由咒实现个案公正,裁量提升司法公信,权湖树立司法权威。南高

《实施意见》深化了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上道健全了完善类案检索制度,紧箍进一步统一了法律适用。自由咒同时,裁量坚持司法改革既定方向,权湖既放权于主审法官及合议庭,又加强对案件的监督管理,做到了放权与监督相结合。《实施意见》制定将进一步的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司法效能,对加快推进湖南的法制化进程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湖南高院审委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研究室主任陈坚。

8月25日,观潮君对《实施意见》主要起草者——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湖南高院审委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研究室主任陈坚进行了专访。

观潮君:请您介绍一下湖南高院为何要出台这一《实施意见》?

陈坚:党的十八大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以来,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牢牢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深刻把握全面深化司法责任制对巩固提升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大意义,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及其相关配套改革,努力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核心要义,“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

司法责任制改革开展以来,湖南各级法院紧紧围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条主线,抓住新型审判团队运行机制、“四类案件”识别与监管机制、保障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司法人员业绩考核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机制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取得阶段性成效。

然而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实践中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亟待解决:如何克服片面强调法官个人责任忽视法院整体责任,如何克服片面强调放权忽视监督,如何克服片面强调保障激励忽视责任约束等倾向?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非常重视,出台了一系列司法政策性文件强化顶层设计。7月31日,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围绕加强法院政治建设、健全审判监督管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五大方面提出28项配套举措。为完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全面践行司法公正、持续提升司法公信力指明了方向。

为贯彻党中央、最高法院下发的前述文件精神,为回应人民群众和代表委员关切,湖南高院党组决定对全省法院案件进行大评查。通过研究案件评查结果,分析发回改判案件等途径,发现全省各级法院近年来在取得不错成绩的同时,在统一裁判尺度、切实做到“同案同判”方面仍有不少需改进的地方。

为此,湖南高院在最高法院出台的前述司法规范性文件已作出原则性以及基本规定的前提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职能分工不明、审判责任不实、监督管理不力、裁判尺度不一等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政策、加强统筹指导、解决现实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同时注意吸收实践经验,提炼、挖掘各地法院的创新举措,上升为普遍长远的制度设计,为下一步执法办案工作提供遵循。

观潮君:起草《实施意见》经历了哪些过程,是否听取了多意见?

陈坚: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规范法官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遵照田立文院长的指示,在总结湖南省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湖南高院研究室负责起草了《实施意见》初稿。

经调研、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有关文件,向业务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主审法官会议讨论,综合各方意见反复进行修改后,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实施意见》。

可以说,《实施意见》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和明确要求,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最高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措施的重要举措,是全省法院开展“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巩固年”活动的有效途径,集中了各方智慧,体现了湖南特色。

观潮君:《实施意见》的特点、亮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陈坚: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法官的权力越来越大,责任也越来越重,将“负责到底”这句话落到实处有难度也有厚度,这就需要出台相关制度不断对法官权力运行进行制约和监督。

《实施意见》全文共二十二条,主要涉及八个方面。内容主要包括对规范法官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原则性规定,审理个案时发现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途径,统一待决案件与关联案件裁判尺度、个案进行类案检索、运用类案检索结果统一个案裁判尺度的相关规定,以及院庭长对裁判尺度统一问题发现、实施途径的规定和因裁判尺度不统一造成严重后果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

相较来说,湖南高院发布的《实施意见》是从操作层面来服务湖南法院审判实践的,规则制定更细致,更具有流程性。比如《实施意见》中的第三个方面的内容,就回答了如何统一待决案件与关联案件裁判尺度的问题。

承办法官审理个案时,存在刑事案件中本案证人与另案被告人相同、指控罪名相同或者存在关联关系的,民事行政案件中本案一方当事人与另案原告、被告、第三人相同,案由相同或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以及案件性质不同但所涉基本事实相同等几种情形的,应当通过数字法院应用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对关联案件进行查询。

发现关联案件后,审理待决案件承办法官应及时与审理关联案件的承办法官进行协调。协调存在困难的,待决案件承办法官应报告院、庭长,由院、庭长依职权协调。待决案件与关联案件分属于没有上下级关系法院审理的,待决案件法院应报告与关联案件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由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确保关联案件裁判尺度统一。

如此一来,环环相扣,最大力度确保了同一辖区法院、同一法院、同一审判庭以及同一法官裁判尺度相统一,确保了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提升了司法公信,树立了司法权威。

另一方面,《实施意见》更注重对类案的处理,进一步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促进司法公正。比如《实施意见》中的第四个方面的内容,就对承办法官在审理个案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六种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更为重要的是,对案类检索的范围及顺序也作了统一规定,有效推动了类案类判。

具体到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合议庭对检索到类案的,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相似性进行识别和比对,并对类案的真实性负责。待决案件所涉裁判尺度统一疑难问题经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可以按相关规定向上级法院逐级报送个案法律适用请示。关联案件查询、类案检索情况,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或审理报告中予以说明,并随案归档备查。

同时,湖南高院各审判庭设业务指导团队,负责全省法院相关审判业务条线裁判尺度统一工作。具体职责包括:监督指导全省法院裁判尺度统一工作;收集、汇总至省高院裁判尺度统一的重大问题;就某个或某类问题制定全省法院裁判尺度统一的具体标准;组织全省法院相关条线裁判尺度统一的交流沟通以及裁判尺度统一问题的其他工作。

此外,全省各中基层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团队或专门人员,负责辖区内裁判尺度统一工作。

观潮君:如果承办法官未发现个案裁判尺度不同统一的问题,导致误判或者错判会得到什么处罚?

陈坚:有的,利剑高悬,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实施意见》第二十一条就作出了相关规定。

当承办法官、合议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发现个案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审判责任。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发现个案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监督管理责任。(观潮的螃蟹)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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