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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村民醉驾服刑期间当选村主任

[百科] 时间:2024-03-29 01:59:3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23次

对选举结果,南安不少村民很不解

对选举结果,村民村主不少村民很不解

  闽南网12月28日讯 47岁的醉驾南安人王某,因醉驾被拘役3个月,服刑在服刑期间,期间被选为村主任,当选两名被提名的南安候选人落选。近日,村民村主这一幕发生在南安市丰州镇燎原村。醉驾

  前日,服刑南安市民政部门就此回应称,期间王某虽被判刑,当选但政治权利未被剥夺,南安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村主王某是醉驾当地村民自主选举产生,整个选举程序没出现违规情况。

  不过,选举结果目前处于公告阶段,南安市民政局及丰州镇政府,将对王某能否成为村主任一职,进行资格审查。南安市民政局副局长戴良胜表示,将向上级汇报此事,届时会把最终结果通报给媒体。

事件
人在服刑被选为村主任

  前日,记者来到燎原村,通过村里头张贴的选举公告发现,12月21日,该村第十一届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预选产生的正式候选人名单中,主任候选人只有王某振和张某两人,名单中没有王某。但12月24日,选举结果公告中,当选为村主任的一栏,却是王某。

  “此人目前在服刑,怎么反而当选了?”70多岁的村民谢阿伯非常纳闷,现场数十名村民也很不解。

  “我爸爸还不知此事(被选上),”王某的儿子告诉记者,父亲确因醉驾在服刑,能被选上村主任,他认为是其父修桥铺路、热心公益事业所致。

  王某因醉驾被判刑一事,记者随后从南安法院得到了证实。

  南安法院透露,今年11月2日晚8时许,王某驾驶一辆轿车,在回家途中,与村民洪某发生刮擦,洪某掉落田中,未受伤,两人随后发生争执。之后,王某逃离现场。

  南安市公安局丰州派出所接警后,通过搜集线索,在当晚10时许抓获王某,后经检测,王某酒精浓度达178.70mg/100ml,属醉酒驾驶。

  11月12日,南安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3个月,刑期自11月3日至2013年2月2日止,现仍在南安市看守所内服刑。

回应
尚未正式任职将进行资格审查

  “村民自选的,选举程序未违规。”南安市丰州镇政府党委书记雷进荣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燎原村选举村委会主任时,1966年出生的王某因服刑,没办法自己报名,预选产生的主任候选人是王某振和张某。选举时,选票上主任一栏除了王某振、张某两名候选人外,还有一栏是空白的,供村民自选。

  雷进荣称,选举当日,共有607名村民投票,收回选票567张,其中王某得404票,过半数,整个选举程序,未出现违规情况。

  就此事,南安市民政局副局长戴良胜告诉记者,经向法院了解,王某虽被判刑,但政治权利未被剥夺,仍享有被选举权。

  “而根据《福建省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南》,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就自行终止,但王某还未正式任职,”戴良胜表示,从公告到任职前,还需资格审查这一关,由民政审查,而这一关,目前法律上没相关规定,是取消还是保留王某的村主任任职资格,将向上级汇报,并将最终结果通报给媒体。

说法
是否有权行使被选举权,看选举日及其后人身自由能否恢复

  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林培德律师认为,村委会是集体自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职期间,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林律师说,这一条款的前提是任职期间,但王某目前是属于公告阶段,还未正式任职。

  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卢文默律师则认为,《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8条规定,村民的选举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被选举权,适用我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被判处徒刑、拘役、被羁押的选民,如果本届村委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被选举权,如果本届村委会选举日及其后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被选举权。(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董加固 俞志村 吕波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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