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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侄甥代位继承房产公证

[探索] 时间:2024-04-20 12:16:1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0次

原标题:首例!首例侄甥代位继承房产公证

2021年1月1日,侄甥民法典正式施行。代位财产继承迎来重大变化!继承

继承权大改!房产新的公证继承人出现

元旦后上班第一天,李先生、首例林女士拿着房产证,侄甥来到广州公证处咨询能不能继承李婆婆的代位房产,会不会因为无人继承房产被“充公”。继承

公证员梳理法律关系时发现,房产李先生是公证房屋产权人李婆婆的侄儿,林女士是首例李婆婆的姨甥。按照旧《继承法》,侄甥李先生、代位林女士既不是李婆婆的法定继承人,也不在李婆婆代位继承人范围内,除非是遗赠,否则李先生和林女士是不能取得李婆婆的遗产。

那么,李婆婆的遗产应该怎样分?

哪些人可以分?哪些人不可以分?

不要慌张!公证员按“典”办事

经过仔细询问、梳理分析,公证员从刚刚施行的《民法典》中向李先生、林女士给出答案。李婆婆是孤寡老人,李婆婆共有四个兄弟姐妹,李婆婆在其兄弟姐妹中是年龄最小的一个。由于李婆婆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都先于李婆婆去世,而且李婆婆终生未婚也无子女,所以李婆婆去世后,其遗下的一处房产应由李婆婆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侄儿李先生、姨甥林女士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来源:广州公证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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